
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须有破产法思维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7-04-08 阅读次数:2282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形式,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截至3月6日,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累计投资超过500亿美元,“一带一路”正逐步落实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载体,人民币国际化的助推器,成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抓手。
在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文化传统与所属法系各异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也伴随着各种未知因素。企业在参与当地商业活动中,不仅要考虑如何进的问题,更要未雨绸缪地考虑退出的问题。

从破产法的角度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问题:
第一,参与投资时的信用风险。“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国家与我国贸易交易量不大,企业彼此较为陌生,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投资时的成本。信用基础不牢固,投资缺乏稳定的预期,这都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中电投在缅甸的密松项目反映出中资企业缺乏信用树立意识,未能及时取得民意支持导致项目流产。
第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在世界经济增长乏力的压力下,沿线国家的不少项目面临暂时性资金困难。其中一些濒临破产边缘的企业不乏优质项目,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但这些机遇背后也伴随着不少法律风险,比如资金投入时的法律门槛,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限制,部分国家还通过安全审查等方式限制中国资本进入,这均需要引起参与企业的充分重视。
第三,市场退出时的法律风险。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破产处置效率都相对较低,成本较高。若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时经营失败,该如何在投资失败后及时止损,顺利退出,或者在遇到暂时性资金链困难时纾困,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进而影响国内的相关主体。都是企业需要费心思量的问题。
企业必须要有破产法思维,方能妥善应对诸多风险,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善于借助金融工具化解信用风险,建立良好预期。在交往初始阶段,互信基础不足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保险等金融工具转移、化解风险,建立良好的预期,扩大贸易规模。截至2017年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和投资4231亿元,支付赔款超16亿。
其次,要深入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规则。破产法思维是法治的思维。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寻求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解决。这就要求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深入研究,运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充分考虑市场退出的各种风险,确立底线思维。破产法思维最重要的是要确立底线思维。参与境外投资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考虑到市场退出的可能性。企业应当事先做好自身项目失败或者出现短暂困难时的应对、合作伙伴破产或者资金链断裂时的解决以及资金退出东道国时的法律、金融和政治等风险的处置。
司法部门也要发挥破产法在“一带一路”在交往中的重要作用。最高院应当加强跨境破产的司法合作,明确跨境破产的规则和指引,为推进“一带一路”做好法律护航。
破产法思维是有预期的思维,是法治的思维,是底线思维。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应带着这些思维去拓展,留有后路的“走出去”,才能化解参与过程的风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的真实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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