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院三则案例入选苏州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时间:2023-03-07 阅读次数:239 次 来自: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会上发布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我院三则案例入选。
界定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
某智能科技公司与
薛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薛某原系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员工,担任研发部门重要岗位,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薛某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入职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作为补偿,原告将按薛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在竞业限制期内向薛某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薛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退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后薛某于2020年10月从原告处离职,原告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的标准,向薛某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7.1万余元。薛某离职后,入职了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某机器人公司,社保却系其自行缴纳,工资报酬、奖金等系自案外人处代发。原告认为,薛某离职后暗中入职了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并刻意隐瞒了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薛某返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薛某则自述其离职后一直待业在家,未收取其他单位报酬。
裁判结果
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薛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某机器人公司,却自行缴纳社保,并由他人代发薪资及年终奖,能够说明其未及时如实向原告报告其就业状态及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存在刻意隐瞒嫌疑,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遂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薛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助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举措。本案中,在原告已足额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的情况下,被告不仅入职了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还通过自行缴纳社保、从第三人处收取工资报酬等方式,刻意隐瞒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处被告返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理结果,依法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有力保障了企业创新发展。
穿透认定“融租”,维护金融秩序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
某置业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金融租赁公司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305套,再出租给某置业公司使用;对于双方另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无需就合同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某金融租赁公司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法院裁定受理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某金融租赁公司主张对案涉房屋行使取回权被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某置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网签备案手续。
裁判结果
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实际上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措施,属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无效法律行为,遂判决驳回某金融租赁公司诉讼请求,并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某金融租赁公司需协助某置业公司办理解除网签备案手续。某金融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金融交易形式之一,在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为拓展业务,开展了仅有融物之名而无融物之实的“融资租赁”业务,影响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功能的发挥。本案中,法院以穿透式的审判思维,准确认定双方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关系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对促使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化、法治化开展业务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根据本案处理结果,案涉房屋将作为重要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进行公平分配,有利于保障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考量疫情影响,减责助企解难
王某等与某房地产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王某夫妻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于2022年3月30日前交房。2022年3月5日,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其中第25项载明,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202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项目顺延交付通知,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特别是2022年春节后爆发的新一轮疫情影响,案涉房屋的交付日期将予以推迟。2022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寄送入住通知书。5月14日,原告办理了交房预约手续,双方于5月15日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被告按照逾期交房45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州市2022年春节后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客观影响了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的推进,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被告依据苏州市政府发布的《政策措施》,主张交付期限顺延30日并无不当,遂按照逾期交房15日计算被告所需支付的违约金。
典型意义
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中,法院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着重考量了疫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免除了开发商部分违约责任,在依法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缓解了开发商资金压力,妥善平衡了各方利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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