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对价25亿,纳税18.75亿?遇到天价破产重整收益怎么办?
作者:木石 时间:2017-04-20 阅读次数:258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前言: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企业破产管理法律服务并出任管理人的律师,对于监管的破产企业(以下统称“债务人”)的税务问题总是感觉不踏实。无论是在资产处置环节还是债务人运营过程中,虽然债务人是纳税主体,但管理人对于债务人正常纳税负有一定的义务。或许管理人办案中,税务机关未必会过多关注,但是指不定哪天税务稽查、或专项整治(税款征缴的时效可长呢),心里怕怕的,总有点力不从心,咱不专业呀。
前段时间受有关部门的邀请,我们团队参与对清算会计制度提修订意见,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会不会产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作为非税务专业人士,觉得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债务人资不抵债了,怎么还会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呢?但是不理清总归不踏实,那么到底哪些情况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多少呢?
管理人遇到的问题
假设管理人入驻破产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债权登记审查后发现:企业资产价值20亿元,负债100亿元(为了简化讨论,这里的资产是无负担的资产,债权为普通债权)。后通过千辛万苦的投资者引进,找到一位出价25亿的投资方,愿意以该25亿元投资款清偿所有负债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重整(欢欣鼓舞,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能达到25%呢)。但是25亿元的对价对上企业的100亿元负债,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什么?反映出你有75亿元的重组收益(破产重整收益,大部分可以表述为重组收益,具体涉及会计科目名称又有不同,如: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资本公积等等,这个让专业人士去搞清楚吧,反正会成为应纳税所得)!若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需要缴纳18.75亿元企业所得税,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就是说重整投资方出资25亿元收购的重整企业,还有18.75亿元的纳税义务,如果投资者锁定承接债务总额为25亿元,那么意味着其中的近20亿元将被用于纳税,真正能够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只有5亿元左右!!
如果是投资者额外承担,那可能就没有人愿意投资,如果是减少债权人清偿,那么就是让债权人雪上加霜,伤得更深,税务机关却能产生一笔巨额收入!根据重整税收优惠政策,重组收益产生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可在五个年度内分批缴纳,好大的优惠啊(重整方式有多种,在会计处理上也分不同的方式,较为复杂,为便于非财会专业人事看懂,这里只做了简单直观的描述)。
小编分析
1、误会为什么会产生?
但是这不合理呀,从会计的角度来说总感觉有些地方没注意到?对,会计最讲究平衡!不能只考虑重整收益这一方面,离细节远一点,从整个报表看,资产与重整对价的关系,资不抵债,企业的亏损到那儿去了,对啰。
先普及一下粗浅的会计知识,会计上最重要的一个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就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假设企业刚开始经营时无负债,则资产100=所有者权益100,但这样不行啊,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跟不上,咋办?借债呗,负债经营利用财务杠杆让投入产出扩大。投入一笔资金,若要将总资产扩大一倍,则需要借入同样多的债务,反映在等式上即为:总资产200=负债100+所有者权益100 (现实中大多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超过50%,这个就不展开了)。
但是,破产重整嘛,往往意味着发生了各种天灾人祸,资产严重缩水只有80了,可负债不会消失呀,但这个等式还必须成立,会怎样?只能资产80=负债100+所有者权益(-)20,这里就有个亏损问题,简单直观点,经过老板的折腾,资产不停缩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利润表体现出老本都亏光了。
这时引入投资者参与重整,而投资者注入资金,按低于100%的清偿率清偿债务,这里的差额会产生一个重组收益(负债-重整计划规定的应清偿负债额);但同时企业原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已经反映到股东权益中去了,部分体现为亏损(负债-资产<动态的经营结果必然反映到静态的财务状况上来,这里不能把亏损简单的理解为负债-资产的余额,但是相关性非常大,为了便于非专业人事直观理解,如此表述>)。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利得与原亏损两者之间大小关系,下面分几种情况:
2、按不同情形示例
情形一:企业账面已资不抵债。假设一家企业在重整前账面总资产25亿元,负债100亿元,这种情况最为普遍。若投资者以资产价值等额的投资款25亿元注入企业清偿债务,则重组收益=100-25=75亿元,看上去应缴企业所得税为75*25%=18.75亿元,但是股东权益类=资产-负债=-75亿元(可能表现为股本、公积金等5亿元,未分配利润-80亿元),显示企业已亏损80亿元(直接用未分配利润表示,理由同上),这样一般不会产生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会计处理和实际纳税没这么简单,但是看看不会出现巨额应缴企业所得税至少放心多了)。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企业账面同上:资产是25亿元,负债100亿元。但投资者以40亿元的对价参与重整,溢价强势进入呢(要么企业有其他重整价值如特殊资质等,要么我钱多,你管得着么)?重组收益=100-40=60亿元,另相当于资产处置收益40-25=15亿元,合计确认收益75亿元,亏损是80亿元,也无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二:企业实质资不抵债。但是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企业资产负债表账面资产大于负债而破产的呢,比如,账面资产若是110亿元,负债100亿元。这样以25亿元的对价参与重整的话,清偿负债100亿元重组收益就有75亿元,而账面没有亏损可抵!但是不要紧张,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是傻子,110亿元的资产对应价格只有25亿元(价格要公允哦),即资产价值大幅缩水,确认减值后当期亏损了85亿元(不过实务中应该不会一次性确认这么多的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情况分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当然亏损需要经税务机关认可,泪。75亿元重组收益少于85亿亏损,当期无应纳所得所额。
情形三:企业发生流动性困难。若债务人因流动性出现问题而申请破产重整呢,这个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账面资产若是100亿元,负债90亿元,股东权益是10亿元,但是资产都是难以变现,而负债是面临即将支付的短期借款等。这时的重整,一般是投资方注入资金,增加资产,扩大股本,然后以注入的资金清偿债务,若重整计划确认的清偿率低于100%,因企业无亏损可抵,又存在债权豁免的情形,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跑不了的。
最终结论
从上面可以看出,出售式重整通常情况下不会有巨额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但有债务豁免情形的增资扩股方式重整会产生一定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但须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重整过程中,投资方参与重整和清偿债务应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因为依据破产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豁免才生效,始得确定重组收益;但是依据税法,债务豁免协议达成时即行确定重组收益了)。重组收益的产生和损失确认分开时,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不但资金压力巨大,而且缴进国库的钱你认为能轻易退回来?
(有收益就征企业所得税,最近本人碰到浙江某市税务局要求对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处置预征企业所得税!除非能提供证明企业破产的材料后返还,这都什么事儿)。
2、
特别关注“五年”这个数字!不是说所谓重组收益五年抵扣优惠,而是以前的亏损可以在之后的五年内消化,若是重整时企业亏损超过五年了,五年前的亏损是不能弥补的(当然要么五年前亏损不大,要么......亏损了这么大早该重整啦),即账面的亏损再多,也是不能抵扣的,重组收益就必须纳税。
3、
确认亏损不是那么简单的,资产作价低对税收严重有影响的,需要作亏损认定。账面价值巨大而重整投资额很小如何证明该交易价格是公允的,税务机关认可不认可,实务中需要好好解决。
(另外,将企业资产作价以股权交易的方式出让给投资方,有些地方税务是不认可的,需要按资产处置缴纳交易税费)。
4、
无论怎样倒腾,都感觉憋屈,企业明明企业资不抵债了,投资款按低于100%的清偿率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足额保护,却还要缴纳多种税费,这确实说不过去啊。许多国家破产重整中的债务豁免有免缴企业所得税一说,不知道我们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考虑的。
所以呢?
破产重整案中到底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没有其他技术上的办法?或者如何向税务机关争取重整税收优惠(这个省级税务机关都决定不了)?大家共同努力应对破产重整税务难题这座大山吧。
以上观点仅为笔者的个人思考,不甚准确之处,欢迎指正。破产重整案到底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欢迎各抒己见。互相学习交流,思想才能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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