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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坚 王静 陆亚东: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作者:图解破产公众号 时间:2023-03-16 阅读次数:372 次 来自:图解破产公众号

破产衍生诉讼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作者:姚志坚 王静 陆亚东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通过对破产衍生诉讼纠纷类型和特性的研究,结合破产程序的性质以及破产审判的发展,为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奠定了制度基础。通过调解预防、示范诉讼、繁简分流以及行业规范等化解模式,将解纷多元化与审判专业化相结合,可以在提升解纷效率、推动破产审判以及促进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目次

一、实践检视:破产衍生诉讼的运行面相

二、结构剖析:破产衍生诉讼的特殊性

三、方法探索: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价值功能

四、解局之道: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结语

破产法的核心功能在于其作为概括的债务清理机制,能够促进效率以及分配正义的实现。而在实践中,随着破产程序的进行,往往会出现一系列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纠纷,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重要影响。破产衍生诉讼数量多、增幅大,类型复杂多样,牵制着破产程序的推进以及破产案件的审理。为协调衍生诉讼与破产案件的处理,有效推进破产程序,如何治理破产衍生诉讼,成为破产审判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运用。近年来,在不断推陈出新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与相关行业、部门协作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在部分纠纷领域推广专门性、行业性解纷机制。因此,在破产领域,有必要根据破产审判的实际需要和程序特点,构建符合破产衍生诉讼纠纷特性与规律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提升审理质效,促进破产审判规范化,推动破产审判的整体发展。

一、实践检视:破产衍生诉讼的运行面相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类型面

破产衍生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以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为内容的民事诉讼。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共计13个案由,对此按照相应特点进行划分,展现出破产衍生诉讼的类型化特征。

1.以诉讼纠纷的内容为标准,主要分为围绕债务人财产的纠纷和围绕债权人债权的纠纷。围绕债务人财产的纠纷包括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还有破产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等影响债务人财产变动的纠纷。破产分配的核心问题即谁可以分得什么,所以破产财产在破产案件中至关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对该问题中的“什么”具有确定作用。此类纠纷会导致债务人财产总额变化,影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进而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受偿。个别情况下,诉讼使得债务人财产的增加还可能导致破产原因的消除。围绕债权人债权的纠纷中,主要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而且破产程序的效力使得在针对债务人的各种合同纠纷中,对于权利人的给付主张在破产程序中均纳入债权确认范畴,此类纠纷决定了债权规模,影响破产程序走向和债权人的清偿。

2.以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为标准,破产程序中的纠纷类型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典型的以债务人为原告的诉讼,针对的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外追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而债权确认之诉是最主要的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还包括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领域,破产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涉及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如撤销财产担保等,以债务人为被告。同时还涉及对已转移财产的追回,以债务人和交易相对人为共同被告。但此类诉讼的特殊性在于管理人担任原告,因为破产撤销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或偏颇清偿行为而设立,故撤销权应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3.按照纠纷事实发生的时点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受理破产前的事实引发的纠纷以及破产程序中的事实引发的纠纷。破产衍生诉讼纠纷更多的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前由原经营过程中的事实引发,除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外,进入破产程序主要是集中处理已有的资产和债权等问题。管理人毕竟是受理破产之后才接管进入企业的,因此其在两个阶段中掌握的企业资源、资料等的程度不同,相应的诉讼能力也是有差别的,尤其是有些破产企业历史沿革较长,许多案件中管理人其实难以完成有效接管,影响了债务人相关纠纷的处理。

(二)破产衍生诉讼的影响面

1.影响破产程序的工作基础

破产法作为程序法,是债权人寻求对债务人财产公平分配的团体清理程序的依据。作为一种概括性的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便是围绕着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债权为基础进行。对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实体民事争议,立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只有无争议的或已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生效裁判确定名义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如果这种纠纷持续存在,则作为破产工作基础的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债权仍处于长期不确定的状态。应当认识到,破产程序并非是一个矛盾对立、争议解决的过程,而是各方一致寻求化解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过多的纠纷争议不符合破产程序的要求,亦不利于破产工作的推进。

2.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企业的破产“战线”拉得越长,需要应付的麻烦就越多,企业的资产价值也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减损。破产衍生诉讼的纠纷不解决,部分破产财产无法管理和处置,相关债权人的债权争议未处理,影响着对方案、计划的表决,耽误破产程序的推进。实践中,大量破产案件在完成主要事项后,仍受制于未审结的衍生诉讼,导致存在未了事项,拖延着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履行职责、完成破产工作的过程,大量的衍生诉讼将耗费过多工作时间、精力,影响着破产审判部门的审理和管理人的履职。

3.影响债务人的重整、和解等路径

破产法不仅仅是清算法,还包括重整这一拯救法。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3种程序。如果说破产清算主要就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概括清偿,而重整、和解主要是对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达成重整方案或和解协议,故重整、和解更加重视债务人和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的通力合作,实现共赢。破产法可以通过引导当事人通过有效的协商和集体行动去达到具体个案中资源的优化配置。破产衍生诉讼中涉及的诸多争议不仅影响重整、和解的财产基础,而且相应地会影响与债权人的有效协商及其支持态度。面对纠纷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有效化解,便无法形成推动债权人和债务人朝着债务清偿和企业挽救有机统一的方向共同努力。

4.影响营商环境的优化

作为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坚定捍卫者的破产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办理破产关系到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和优化,破产审判对此的重要性日趋增加。办理破产的时间、成本、结果,包括其中对债权人参与的保障等方面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必须不断完善破产法的规范和实施,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优化。破产衍生诉讼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解决纠纷的效率成本,也影响着办理破产的效果质量,在营商环境方面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有效化解衍生诉讼纠纷,有利于完善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结构剖析:破产衍生诉讼的特殊性

(一)纠纷的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不一

从纠纷的权利主体角度看,既然纠纷是围绕着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债权,显然债务人、债权人一般应当是纠纷所争议标的的权利主体。民事诉讼的第一性目的毕竟是为权利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基于私权自治,在诉讼领域体现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按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债务人、债权人作为权利主体,不仅需要考虑在诉讼中对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而且按照自我责任原则,既然赋予当事人在程序上实施攻击防御之权能与机会,那么就应当自己承受该结果,故而也要注意到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对自身权利的认定和拘束。但所谓债务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主体也只是名义上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财产均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债权清偿,债权人才是财产的真正权利主体。进入破产程序使得公司相应的控制权从股东转移到债权人,然而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并不能直接管理处分这些财产。

而从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看,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但破产程序又是要求管理人依法履职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法律地位,管理人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各方利益,又不完全代表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其具有利益上的中立性,以超脱于任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破产事务,因此,管理人享有法定职权和独立地位。虽然债权人作为管理人行为后果的最终承受者,有权对管理人进行监督,但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行动也不能随意干涉,只能在破产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债权人会议以及债委会的方式,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种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上存在的矛盾,不仅导致可能影响管理人履职的工作惰性,还有可能存在影响依法履职的利益关系和道德风险。再者,因并非实体权利主体,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要受到债权人的监督,其诉讼实施和权利处分受到影响,在具体的诉讼审理和纠纷解决中受到限制。

(二)纠纷的复杂难易程度两极分化

结合实践以及纠纷的类型化情况来看,破产衍生诉讼涉及的纠纷呈现出复杂难易程序两极化的状况。对于管理人依法对外主张债务人权利所产生的纠纷,如果财务账册材料齐全的话,一般纠纷事实比较简单,但是,也存在破产撤销权等类型纠纷适用法律争议较大、事实认定困难的复杂案件,涉及利益关系主体众多,而且涉及时间、行为、主观态度等诸多事实的调查认定,审理难度较大。事实上,衍生诉讼纠纷的复杂难易程度还与破产程序的特征相关。难点之一在于,鉴于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践中大量的破产企业早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甚至已被吊销多年,这种情况下管理人难以进行有效接管,对人员、资料以及财产情况等都不易掌握。此种破产程序中的纠纷,一般时间跨度久,证据材料等信息不全,难以还原出纠纷事实原来的真实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困难,处理复杂。例如实务中较多的追缴股东出资纠纷,是破产过程中常见的诉讼类型,但是一般的破产企业设立较早,且在进入破产前大多已存在长期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从这种未能接管到财务凭证、重要文件资料等的案件来看,出资问题毕竟发生在很多年前,且无法查找到当时的人员、资料等予以佐证,管理人往往仅凭工商档案材料尝试提出可能存在未出资或抽逃的情形,在案件举证和审理查明事实等方面存在较大难题。

另外,对于破产程序中最普遍的债权确认纠纷,若是经过管理人审查后双方仍存在纠纷的,一般争议较大,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债权确认诉讼是对于利息和滞纳金等的计算意见不一,纠纷并无实质性的事实和法律争议,按照相应的裁判规则和时间节点等事实即可作出裁判。以南京破产法庭审理的某企业集团合并重整案为例,仅关于债务人的金融借贷类诉讼便已多达98件,其中半数以上案件经过化解得以撤诉处理,但仍有几十余件诉讼处理难度大,审理周期已超长。纠纷的复杂难易程度不仅影响纠纷解决所需的时间、资源投入,也要求应当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路径进行处理,这实际上就蕴含了繁简分流的要求。

(三)纠纷争议的实质化和形式化

利益诉求的多样性是破产程序中的一大特点。对待破产衍生诉讼纠纷,不同于一般性的民事诉讼纠纷,不仅仅涉及诉讼双方的纠纷利益,而要放在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关系中考虑,不仅需要关系个案中的利益,还要考虑在破产整体中的利益实现。这种考虑导致有些纠纷的产生并非因为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的需要,而是要在破产程序中占得先机或有利地位。

以债权确认之诉为例。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要实现债权,需申报债权在得到确认后通过破产分配实现,无须也不允许提起单独的给付请求。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未经债权确认程序不得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争议,管理人在审查债权后确认其债权的,应告知债权人确认结果并要求其撤诉。因为债权已由管理人进行确认的,债权人的诉讼目的实质上已经得到实现,已无进行诉讼取得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该诉讼已丧失诉的利益,这种纠纷已无实质争议。但实践中,大额债权人在此情况下普遍不愿意撤诉,理由可能是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保全等手段或以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来增加对其债权实现的保障,或者是要求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确认债权等考虑。此种纠纷的继续已无实际意义,属于对破产程序的推进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解。

(四)纠纷类型多元且分属不同专业审判领域

结合审判数据可以发现,破产衍生诉讼一方面呈现出数量大且增速明显的特点,另一方面纠纷涉及面广的同时在部分领域中数量较为集中。例如,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受理破产类实体案件687件,而受理衍生诉讼835件,类型主要有债权确认诉讼、追收出资诉讼、对外追收债权诉讼、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诉讼等。又如,重庆破产法庭2021年度受理破产类实体案件502件,而受理衍生诉讼案件707件,且同比上升128.06%,主要类型为各类合同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等。

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上,各地法院成立破产法庭或者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专业审判部门审理破产类及衍生诉讼案件,但是破产审判部门的人员毕竟较少,且专业在于审理破产案件及处理破产程序,而在实务中衍生诉讼量过大,甚至已超过破产案件数本身的情况下,还主要依靠破产审判部门审理的话,审判组织的单一性难以应对的问题凸显。再者而言,破产衍生诉讼的类型多元,案由涉及面广,从实践中的集中类型所对应的普通诉讼案由来看,破产企业涉及的房地产类纠纷、劳动争议、金融借贷纠纷以及各种商事合同纠纷等案由较多。这些纠纷属于相应的专业审判领域,裁判规则和法律规范有其各自特点且不断发展,无论是案件审理还是法律适用都较为专业,而破产程序作为集中处理债权债务的概括清偿程序,破产案件并不能直接裁判处理实体上的争议,而是要通过破产程序之外的诉讼程序审理。破产审判主要是通过程序监督指导,与上述纠纷的诉讼审判属于不同审判类型,且破产衍生诉讼相关的争议大多是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管理或者经营造成的纠纷,实际上破产程序中一般并不会直接产生这些争议。进入破产程序,这些纠纷事实及其审理并无变化,只是破产程序的效力将原本的给付义务调整为确认权利,而后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因此结合这样的特征,在处理此类纠纷上,还是应当回归相应的审判领域和审判组织加以处理。既需要在审判组织上加以优化,按照专业化审判分流处理相应的诉讼,也需要在审理模式上加以优化,针对数量较多的案由,争议焦点亦属同类,在审理上应结合特点采取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方法探索: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价值功能

在破产审判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破产衍生诉讼的制约已成为一个重要矛盾。如何在推进破产审判的同时,根据衍生诉讼的特殊性,寻求化解之道?这便提出了科学精准的化解要求,应当统筹施策、疏管结合。对于造成堵点的衍生诉讼纠纷应当多采取“疏”的办法来解决“审”的难题,因此,在破产审判领域创新和推动多元化解机制成为突破思路。

(一)破产衍生诉讼纠纷适用多元化解机制的可行性

1.破产理念的变化提供了适用机遇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总是在基于符合社会发展和价值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制度构建。制度构建既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也要符合相应的价值追求。在破产法的发展中,其宗旨从最初的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已发展为当下的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而经过10多年的制度运行,社会对破产法的观念已经从单一的清算退出,逐渐转变为清算退出与挽救复兴并存的制度认识上。破产法价值追求的调整和制度认识的发展,使得在破产程序中不仅更加注重债权人的参与和保障,也提出了让债务人更加拥抱破产程序的理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破产法,必然要求市场化的实施,这一背景下的破产纠纷对诉讼裁判的刚性产生疏离,对多元化解的柔性表现出更大的期待。

2.破产纠纷的特性提供了化解空间

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且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展现出普遍化适用的生命力。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具有不同于一般性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正是在此种特性中蕴含了诉源治理、多元化解以及繁简分流的制度基础。破产衍生诉讼纠纷争议主体的特殊性、客体的复杂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及其与破产程序的协调关系,决定了其对争议解决多样性的内在需求。在解纷多元化和审判专业化交相发展上,此种纠纷复杂难易程度的分化、争议实质形式的矛盾亦与繁简分流的逻辑基础不谋而合,类型化的有效区分也防止了多元化解适用的碎片化。实践表明,只有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才能满足破产程序中不同利益主体的争议诉求,有效化解不同类型诉讼纠纷。

3.破产管理人行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各专业领域多元化解机制的运用依赖于广泛的社会专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作为专业领域重要力量组成的行业协会的兴起,使得行业协会主导的行业性纠纷调处模式应运而生,成为多元化解的重要端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支持和引导成立管理人协会。近年来,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全国大多数省市均陆续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组织。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由专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自治性组织,其功能包括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资源整合的四大职能。作为专门化的行业协会,服务破产审判系其组织宗旨之一。破产管理人协会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破产审判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支撑和帮助,其在破产衍生诉讼的多元化解机制上依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1.深化繁简分流的必然举措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各国民事司法发展和改革趋势来看,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使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获得现实可能性,故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实质在于案件的疑难程度与审判资源的内在要求之间相适应。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是破产审判机制完善的重要要求,也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破产衍生诉讼虽然类型多元,但其纠纷具有多种特性,成为繁简分流的基础。通过多元化解机制,将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匹配开来,导入相应的处理路径,将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以全面深化繁简分流的改革要求。

2.提升审判质效的应然之路

以效率促进公平清偿秩序的实现,是破产法一直追寻的目标。破产衍生诉讼涉及范围广、主体多,且涉及破产案件处理上的整体协调,通过多元化解机制,避免大量纠纷直接进行诉讼,进入诉讼的亦可有效分流审理,并且在类案纠纷上,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其他争议参照处理。通过有效化解增量、加快消解存量、提高审理质量,必然能够推动衍生诉讼的审判质效提升。在此基础上,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各方主体的合作互动,一致朝着推进破产工作、公平处理债权债务的方向上努力,并不断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3.挖掘企业价值的重要途径

不仅破产清算程序涉及的衍生诉讼较多,而且重整、和解程序中,因企业规模、继续经营等问题,引发的衍生诉讼可能更多,实践中大型重整案件的衍生诉讼甚至多达成百上千件。重整程序以重整意愿和重整价值为基础,如果利害关系人均不愿意有所让步,就表明没有挽救债务人的意愿,债务人就没有挽救希望。针对重整企业开展衍生诉讼多元化解,可以再次审视各方主体对债务人的信心和信任感,凝聚各方主体的重整意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多元化解,在债务人的资产和业务上,能够尝试充分挖掘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如此,方能真正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

4.促进行业规范的有效平台

破产程序较之普通诉讼程序更为复杂,主体多元,需要规范协调的事项和利益众多,破产审判不仅在于法院的依法审判和监督指导,也在于破产管理人的依法规范履职。破产审判属于前沿问题,通过破产领域的多元化解机制,在推进破产程序的同时有利于协调各方主体对于破产中的事项以及破产工作的认识。从总体上看,破产业务仍属于新兴领域,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有利于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行业意识,提高服务破产审判的自觉意识。在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行业组织的良性互动下,通过业务指导、规范指引等多种方式,在完善工作标准的同时推动破产管理人行业规范,促进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

四、解局之道: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一)纠纷调解预防

诉源治理的本质就是将矛盾化解于形成之初,以免形成没有必要的诉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首先强调了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通过调解平台将适宜的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中立性的优势和作用,以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发力。

如何选择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予以构建成为首要的问题。通过依托于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以行业协会发挥集体作用的方式,构建破产管理人行业调解平台,可以利用行业协会集聚的各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行业经验,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提高纠纷化解的专业性和质量。同时,加强破产管理人协会多元化解平台运行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有利于创新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履职。

引导破产衍生诉讼纠纷进入多元化解机制,应当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破产衍生诉讼的特性,梳理适宜调解的纠纷类型,明确可导入调解平台的纠纷范围。既要提高成效功用,也要关注纠纷匹配度。此外,良好持续的程序运行离不开相应的保障机制,破产衍生诉讼纠纷调解平台的有效性首先在于调解平台的中立性保障。离开了中立性,调解就丧失了功能和价值,对此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自律和他律成为有效手段。要完善现有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提升行业协会的自治机能,这既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行业调解制度的前提需要。其次在于程序衔接的保障。调解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协同性是机制运行的关键,一是在程序运转过程上,二是在效力衔接认定上。

(二)示范诉讼化解

既然破产衍生诉讼纠纷数量在部分类型上相对集中,容易出现群体性纠纷、批量案件,应当对此针对性地在疏导端发力。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5日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第44条中规定,对于涉及同类诉讼的批量案件,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带动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民事、行政案件批量高效解决。参照这种选取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审判的方式,有助于系列案件的高效化解。

所谓示范诉讼,指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的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后,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的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如果批量纠纷以大量的单独诉讼出现,将导致案件整体体量庞大,且因为相同事实的重复审理、认定而导致诉讼资源浪费、当事人诉累增加。而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给纠纷当事人带来可观的诉讼结果预期,引导其后续程序和处理,可以有效促进当事人诉讼外解决纠纷和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常见的群体性诉讼因纠纷一方当事人类型的相同性,纠纷事实争议的类似性,例如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项目可能就存在数百户小业主类型当事人,焦点主要在于合同的解除以及逾期交房违约金等方面,因此有较大的示范诉讼适用空间。

当前,金融证券领域对示范诉讼的实践已较为发达。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制定了《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这些经验对破产衍生诉讼中示范诉讼机制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示范诉讼制度的适用上,既应当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应当通过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来确保审判的效率。而示范诉讼的这一内涵正契合了破产衍生诉讼的审理特性。有实务人士提出,鉴于破产衍生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性、诉讼中真正权利主体的缺位以及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等影响,可能引发影响实质公平、诉讼攻防失衡等问题,要求法院在审判职能上予以必要强化。因此,尽管示范诉讼的审理模式还需要法规范提供一定的效力支撑,但是在此种方法机制的参考借鉴上,仍可以借助于上述特性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发挥可观的作用。

破产衍生诉讼中适用示范诉讼模式的特点在于,在审查是否适宜示范诉讼模式,并在选定示范案件时适当发挥法院的职权作用,同时协调其他未起诉的当事人暂不起诉,已提起诉讼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避免重复。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化解平台可以此为基础组织调解等化解工作。当然,亦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仍需审理的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等提高批案的审判效率。

(三)繁简分流审理

经过上述引导和疏导化解方式,对于仍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类型破产衍生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可以发挥相应作用。繁简分流不仅仅是审判理念,更是要落实到具体程序展开上。破产衍生诉讼给审理法院带来的审判压力,必然要求繁简分流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针对破产衍生诉讼开展繁简分流契合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复杂难易程度两极分化的特点,亦能够满足对效率的特别诉求。根据程序相当性原理,审判程序的适用以及审判组织的配置均应当根据案件的需求进行合理的匹配。据此,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加以程序配置,导入相应的审理程序,安排相应的审理组织,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而繁简分流亦是营商环境关于办理破产的重要内容,破产审判也要突出简案快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简易审的适用比例。

在具体程序适用上,针对当事人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审理法院级别,对于标的较大、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案件裁判对破产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还可以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寻求集体智慧。而对于大量的简易案件,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等审判程序和审判组织的配置都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在繁简分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对中级法院、二审程序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设的中级法院二审独任制的程序便是改革成果。对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以裁定处理的破产衍生诉讼,上诉至中级法院的,二审中可以依法适用独任制,节约审判资源并提高解纷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衍生诉讼开展繁简分流的特点在于,不仅要按照普通诉讼的分流模式,协调诉讼效率提升和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冲突,更要在机制运行中结合破产衍生诉讼根植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注重与破产程序的协调性。其中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案阶段对破产衍生诉讼进行繁案和简案的区分、识别和筛选,在区分标准上结合案件自身特性及其与破产程序的关系;二是在审理阶段注意结合破产程序的进程以及诉讼双方利益诉求的变化,把握好繁简认定的转换。

(四)行业标准指引

由于行业协会的指导地位,其行为通常对行业内部具有示范和指引效用。一方面,行业成员可据此对类似行为的结果形成预见与判断,从而检视与规范自身行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可将纠纷解决中各方产生的共识、经验上升为行为准则,以完善行业制度。破产领域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将破产管理人行业的专业力量吸收进来,广泛吸纳资源,其作为行业主体参与更加有效;另一方面通过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指引作用,规范指导管理人的工作,提高履职规范性和统一性,减少矛盾纠纷,保障程序推进。

破产审判的发展,有赖于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也需要破产管理人行业的不断规范。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以发挥行业指导作用,通过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工作指引,将破产工作中需要明确的规则以及实践积累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行业标准,对管理人的工作予以指引,不仅能够指导管理人依法妥善开展破产工作,在严格依法规范的情况下,避免因履职不规范而产生的破产争议纠纷,也能够帮助一般当事人认识理解破产,从源头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以债权确认工作为例,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以出台债权审核指引,将管理人依法审核债权的工作标准化,明确统一工作方法和审查规则,在保障合法性的同时有利于避免因各管理人水平差异而产生相关纠纷,也可以赢得债权人更多的理解和认可。

破产案件审判法院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强业务指导来规范破产审判,同时也应当加强与破产管理人行业的交流互动,通过同堂培训、监督指导等多种方式,促进破产管理人履职规范。例如,南京破产法庭依托于南京破产审判“一庭三会一基地”,即以南京破产法庭为龙头,连同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的专业化发展格局,与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破产业务交流、履职规范指导等方面积极合作,推动协会出台破产管理人相关工作指引等行业标准,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业的规范化,提高南京地区破产管理人履职水平,在减少矛盾纠纷的同时促进破产工作,有力推动南京破产审判不断发展。

结语

办理破产,是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在推动破产审判发展过程中,提高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质效成为有效之举,应当多采取疏的办法来治本。在破产领域构建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既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专门化纠纷领域的发展,亦是破产审判规范化方面的创新。破产衍生诉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当朝着多元、统一的综合治理方向规划建设。通过多元机制运行发展,将有效完善破产领域的诉源治理和质效提升,完善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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