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应活学活用破产法
作者:陈夏红 时间:2017-04-26 阅读次数:1519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各级政府亦连续推出系列配套措施。趁着这一东风,两年之后,该政策已遍地开花, 2017年3月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仅仅在过去的一年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广泛开展,全年新登记企业增长24.5%,平均每天新增1.5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每天新增4.5万户。”这当然是一个非常喜人的数据。我依稀看到千千万万的创业者们正仰望星空,脚踏实地,乘着政策的东风,跋涉在实现梦想的路上。
企业的发展壮大,仰赖于方方面面的因素,但最核心的因素,不排除良好的商机,更不能排除充足的资本。随着技术革新节奏的大大加快,新的商机会不断涌现;随着政策层面的松绑,创业者们的天地也会越来越大。但显而易见的事实也摆在这里,商机常有,但资本不常有,没有几个创业项目能够在个人积蓄的支撑下一本万利,绝大部分创业者们从一开始就需要融资,甚至一开始就不得不面临财务困境。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创业史里不只有诗歌和远方,也并会每天都让你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并不是每一只猪都会乘风飞翔。在看得见的未来,创业者既会面临融资难,甚至也会因为融资问题而背上债务的重负。
这原本也是常态。人类社会不可能没有债务问题,市场经济亦鼓励适度负债。既然负债经营不可免,那么对于千千万万创业者来说,唯一能做的便是将之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及时、合理地清理债务。合理的债务结构,能够让个人和企业都“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当然会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但负债经营也是双刃剑,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将会成为压垮创业者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我看来,对于那些因创业失败而陷入财务困境的创业者来说,较之饮鸩止渴地高利贷融资,活学活用破产法,显得尤其弥足珍贵。对于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们,需要看到并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如下价值:
第一,破产法是最公平的债务清理机制,可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企业破产法》开宗明义规定,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其规范固然各有千秋,但就其公平性来说,却很难找出比这破产债务清理机制更为公平的制度设计。这也是为什么破产法在世界范围内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法律全球化最大的公约数之一。对于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来说,认识到破产法的公平性,认识到破产法不光保护债权人,也保护诚实的债务人,可以使其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合理地运用破产法提供的债权债务清理机制,摆脱债务的泥淖。
第二,破产法可以让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最体面地退出市场。失败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对于创业者尤其如此。创业者既有扶摇直上九万里的可能,也有更大的几率在市场经济的惊涛骇浪中粉身碎骨。国家工商总局在2013年曾发布《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指出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6年,接近70%的企业寿命不足5年,而这也与国际范围内的数据类似;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企业的死亡率只会提高,不会降低,创业者们胸怀梦想,但对此残酷的现实也应有清醒的认识,未雨绸缪,活学活用破产法。最近的山东于欢案后,公众对于民间借贷中令人发指的暴力催收稍有耳闻,而避免自己重蹈苏银霞悲剧的唯一方式,就是该破产时就破产,而不是接着高利贷的毒奶饮鸩止渴。破产清算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但同时又充分赋予当事人自主权,时时处处也体现出民主的精神与市场经济的匠心,可以让创业者用最体面的方式,及时合理地退出市场,避免在债务的泥潭中万劫不复。
第三,破产重整制度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按照现代破产法发展的理念,破产法既是死亡法,更是重生法;既能够让无望拯救的企业合理地退出市场,也能够让有拯救价值的企业恢复生命,实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在内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按照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而且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于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来说,重整程序既可以确保企业在自己的精心呵护下继续发展,免去创业项目花落别家的担忧,也能够通过合理的重整计划,解决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难题。
当然,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远非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体面地退出市场、有效地拯救企业这三者所能尽述。这三点只是破产法价值最基本的特征。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们只有活学活用,才会发现并巧加使用破产法提供的更多“葵花宝典”。
也许会有读者担心,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活学活用破产法,会不会导致创业者滥用破产法而实现其逃废债的目的?在我看来,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说其“诚实但不幸”,我已假定这些失败的创业者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对于这类商事主体,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都越来越宽容。而对于那些试图借助破产而恶意逃废债的创业者来说,我国《刑法》已通过“虚假破产罪”堵死了滥用破产的通道:“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我相信,在合理使用破产机制跟虚假破产之间,雄心勃勃的创业者们一定会做出最合法、最有利于自己的抉择。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黄益平:抓住僵尸企业处置这个牛鼻子
- 下一篇:昭示《破产法》挽救企业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