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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乔星 时间:2017-05-05 阅读次数:1552 次 来自:山西新闻网--山西市场导报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作为即将达到破产的临界点,基本符合破产条件的负债企业,由于其具有一些特殊性,如果破产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影响因而得到政府或他方的援助而免于破产,继续维持经营的特殊存在。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大力挖潜增效。2015年12月21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作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之首,同时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将破产审判以及相关机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为2016年商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应对“僵尸企业”所提出的处置方法,就具体的方法来看,有如下几种: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以及破产退出,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僵尸企业所采取的处置方法还不够科学与完善。

  首先,加强监管措施。事前监管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一种良好的预防机制,能防止问题的出现,并且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由于我国目前还有大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别由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长期以往导致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问题,企业经营结果无人问责。这些都说明了监管力度不到位,且监管主体较为分散。因此,应当加强监管的统一性,有一个主要的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对僵尸企业的现状与处置进行规划设计,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督管理,促进僵尸企业的清理,制定专门的措施。

  其次,实行债转股措施。债转股是指由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负债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负债企业当中的股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获得企业的按股分红。这是一种兼顾三方利益的处置方式,银行、企业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即国家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银行的坏账能够分离出去并成为企业的股权,企业也无需还本付息,承受的负担变小,而国家的经济秩序也将得到稳定的发展。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债务重组的方式。

  最后,进行彻底的清理。僵尸企业是存在于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块诟病,对于程度严重的僵尸企业,应当加快完善《企业破产法》并通过运用法律规范使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企业破产法》应该完善专门针对僵尸企业的对应措施,比如具体的分辨方法、判断是否重整的标准,以及对债权债务的安排等方面,运用好法律的保护手段是最为重要的。在《企业破产法》的具体适用程序上,如债权人审查的申请、债务人重整计划或清算计划的审查以及其他的申请程序,法院应当适当的放宽审查标准与要求,更多的注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注重合意的达成,从而直接执行重整计划或清算计划。通过降低法院介入的权力大小,降低执行的门槛,从程序方面为相应计划的执行创造便利条件,《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也将得到更为宽泛的适用。

  僵尸企业作为濒临破产界限但不能破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当得到明确的处理,而避免继续成为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只有平衡好企业、银行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才能获得更加快速稳定的发展。

乔星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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