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企业破产程序中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3-03-29 阅读次数:614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随着“僵尸企业”的出清,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山西作为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其“三高一低一剩”是主要特征。钢铁、焦化、化工、水泥、电解铝、玻璃行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越来越多。绝大多数企业在经营期间会生生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水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这些企业在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早已资不抵债,甚至停产多年。这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继续承担生态修复和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何种性质,管理人对于治理破产清算企业环境污染事宜如何履职等,《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作者作为多年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律师就以上问题也曾请教业内专家,虽然没有形成普遍一致性的意见,但也得到一些启发。作者结合近年来办理的几个破产清算案件,就破产清算企业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不成熟的意见,以资抛砖引玉,提请一些刚接触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实务中的注意,在办理该类企业破产中提前做好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预案,有时甚至在提交竞聘管理人工作方案中就应对企业破产中可能涉及的环保问题作出预判,以增加胜出的机率。
案情简介
本团队在办理某化工企业破产清算案中,企业在拆除完毕后要交还政府国土部门占地100多亩建设用地前,当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后,要求对土壤污染采取治理措施后,法院才能宣告该化工企业破产终结和办理企业注销。于是该案引发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管理人是否应当履行治理环境污染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以上规定,管理人认为,生态修复和治理环境污染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责,该条第九项作为兜底条款,人民法院也未明确要求管理人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职责。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破产企业承担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的法定义务。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对该企业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治理和生态修复属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但是治理和修复环境污染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早已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且破产财产几乎已分配完毕,现在要求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环境污染资金显然无法实现。因此,该案陷入僵局中。
二、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即将产生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费用,是否可以申报债权?
管理人认为,破产债权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以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为前提,仅指法院受理破产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程序中的环境污染相关债权主要包括因环境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侵权、因环境合同行为产生的环境污染违约、因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行政处罚等。企业破产前发生的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或相关责任如果已被相关部门确定或在处理过程中,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环保部门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破产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时间显然发生在停产以前,但相关部门一直未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在破产企业账务上也未记载该事项的预计负债,管理人认为相关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修复责任和费用并非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不属于在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可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有的管理人也认为,鉴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应承认或有债权属于环境债权的一种,允许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债权进行申报。但如何预先确定或有环境债权的数额,对于债权人会议表决与破产财产分配都是一个难题。
三、在破产程序过程中,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承担了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如何认定?
事实上,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已产生的环境污染,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比如调查评估、修复费用是否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依据破产法原理,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环保部门代为清理污染而产生的环境债权,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在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可归属于“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可被划归为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如此,此类费用的承担必然消减普通债权人的清偿份额,甚至导致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数额为零。导致本已处于弱势的债权人利益失衡的局面,甚至可能影响的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案中,政府环保部门委托专业第三方先治理污染,随后政府部门能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是否属于优先权、破产费用或是共益债务等问题尚未厘清,因此,该案件的破产清算程序暂时处于中止状态。
笔者建议,管理人接管破产清算企业后,应及时落实该破产清算企业未进行的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管理人可以与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沟通,选择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制定应急处置及环境治理和修复方案,对所需的处置及治理和修复费用进行核算。管理人应当制作书面报告,并附破产费用明细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监督,以避免出现上述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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