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抓住清理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
作者: 时间:2017-05-13 阅读次数:1451 次 来自:中安在线-江淮时报
僵尸企业不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就不能根本化解。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应当遵循中央关于“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
从山东省工作实践来看,处置僵尸企业目前仍面临着不少疑难问题。比如:僵尸企业的认定缺乏指导性文件,导致标准不统一、范围不清晰;僵尸企业处置没有全省层面的工作方案和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难于形成合力;资产处置难、职工安置难、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应当遵循中央关于“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考虑到僵尸企业的成因以及现阶段市场经济的特点,必须强调在行政指导(协调)下依法处置。
一是树立正确的处置观念。转变处置僵尸企业、尤其是企业破产“有损政府形象”和“给政府带来麻烦”等观念,取消对企业自主权的干涉,让企业回归市场,特别是坚决停止单纯用财政补贴和银行续贷等保护政策养活僵尸企业。要制定统一认定标准,分类施策。准确认定是依法处置的前提。在中央的宏观标准范围内,听取国资、经信、税务、工商等部门和资产管理人的意见,通过资产负债率、增值税缴纳、连续亏损时间等可量化指标,进一步规范僵尸企业认定、分类标准和处置策略。
二是完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机制。依据中央政策及时出台可操作的地方实施政策,建议省政府制定实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总体方案。工作推进要以属地政府为主,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政策,解决问题,全力支持地方做好工作。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的社会宣传,建立与司法程序协调对接的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规范僵尸企业处置专项奖补政策,探索设立无产可破僵尸企业处置的专项资金。对涉及职工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企业的清理处置,要建立专项领导小组或风险防范机构,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有效控制社会风险。
三是加快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改革目前单纯由法院指定的方式,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细化相关法律程序,全面落实管理人职权,确保管理人真正全面接手、管理破产企业,依法顺利进行处置。改革现行的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额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单一方式,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建立破产公共费用基金,解决管理人因破产财产少而得不到报酬的问题。健全对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监督考核。此外,还要创新重整方式,提高僵尸企业处置效率,特别应当重视出售式重整的运用,这在我国以“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方式化解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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