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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难题及对策

作者:卞爱生、陈红 时间:2017-05-17 阅读次数:10342 次 来自:政治与法律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内在原因

  债权人申请破产在法院破产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少。以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从1998 年到2008 年5 月,一共受理破产案件41 件,其中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有4件,占所有破产案件的9.8%。债权人提出申请是为满足其债权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债权人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一般不提出破产申请。因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已达破产界线,但我国目前尚无企业破产原因的公示制度和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除银行以外的债权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无从把握自身利益受损的程度。故我国有相当部分企业申请破产时,其资产负债率已大大超过安全系数,债权受偿率因之处于较低水平,一般仅在10%左右。4

  那么债权人提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内在原因何在?

  在美国,由债权人主动提出的申请仅占所有破产申请案件的0.5%左右,因为一旦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就意味着债权人几乎无法获得全部清偿。但由于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难以彻底调查债务人的财政状况,一旦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就很难执行。相比较而言,法院在破产清算中的调查权力要大得多,债务人提供合作的义务也较重,因此在债权人的民事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破产清算也许会给债权人提供更多的清偿机会。另外,债权人意提出强制申请的更深一层理由在于,破产清算可以使债权人追回部分曾被债务人转让因而目前已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这也是其他方式所无法比拟的。5 

  在我国,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在于:

  其一,由于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的对象有时被限定为个别财产,破产分配则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对象,而个别执行与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相违背,故破产程序的开始具有中止民事执行程序的效力。

  其二,破产程序优于民事执行程序,故没有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有申请破产的利益,其为防止民事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本地的债权人为防止异地执行,往往会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三,如果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比如提前偿债、为某一笔债务提供担保等,债权人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撤销债务人侵害权益的行为,而通过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债权人就能恢复其被损害的利益。

  其四,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但破产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程序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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