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应代债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3-05-05 阅读次数:431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应代债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摘 要:企业重整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1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的纳税申报、债权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方方面面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均与税收债权和税务机关密切相关,但现行税法尚未就此问题作出针对性的回应,缺少与之配套的税收制度,2导致管理人在企业重整时是否应承担纳税申报义务,管理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一直争论不休。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破产案件办理实践,管理人在企业重整期间承担纳税申报义务更有利于破产案件顺利推进和国家税款征收。
一、破产案件重整期间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一)重整期间的界定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为重整期间。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见,重整期间实际上是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这个时间段为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的起算点。目前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重整期间的起算点是有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债务人重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为起算点。但是,也有反对意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等于裁定债务人重整,还需要经过审查才能决定。
实务中,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后九个月内未能决定是重整还是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例,并不少,甚至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四年都还没有决定是重整还是破产清算。而且还有的案件虽然法院受理了,但是并没有及时指定管理人。因此,根据文义解释方法,“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应该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企业有重整的可能和必要时,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另行下一个裁定,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期间应当从这个裁定时间开始计算。管理人重收到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承担纳税申报义务。
在受理后至裁定重整这段时间同样存在一段纳税申报的真空时间,可能是两个月或更长。这个问题可以依据现行税法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另外适用规定延期纳税申报。
(二)重整期间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对于破产重整程序而言,由于债务人可能实际经营并未终止,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均未改变,从税法上的外观主义来看,重整程序中的企业与正常经营的企业并无不同。因此,现行税法并未对企业在重整程序中的纳税申报做出特别规定,债务人或者其管理人仍然应当按照此前的纳税申报方式继续履行纳税申报义务。3
比如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即受理了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但截止至2023年4月25日,管理人或债权人、债务人尚未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既未裁定该公司重整,亦未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根据上述观点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及时审查,符合重整条件的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之日起开始承担纳税申报义务。从2021年8月10日至裁定重整这段时间,管理人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二、重整期间的纳税申报义务由谁承担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虽然还有纳税申报义务,但鉴于其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均已由管理人接管(有些案件管理人无法接管到前述资料),内部管理和营业事务也由管理人决定,企业事实上已经失去了相应的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是否有义务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务?这就涉及到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法》和税法上的角色和职责问题。4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是多重的。《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其中第9项做了兜底性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在实践中,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务是一项不可回避的事情,如果管理人不去做,无论是破产审判还是后续税务处理都会遇到诸多障碍。为此各地税务部门和法院共同出台了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处理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就明确规定了管理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代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1王欣新:《破产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页。
2徐战成:《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第版,第161页。
3徐战成:《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第版,第162页。
4徐战成:《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10月第版,第112页。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全面解析: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
- 下一篇:【视点】破产业务模块化之预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