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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作者:破产前沿公众号 时间:2023-05-24 阅读次数:410 次 来自:破产前沿公众号

【案例研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只要股东有实际出资的行为,股东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该股东就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享有股东知情权且不能被随意剥夺或者限制。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其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目前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股东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例一

裁判要旨

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

案例索引

安徽高院判决汪某某诉安徽大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9)皖民终291号

裁判观点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东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公司破产期间形成的相关资料,是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表现之一。法院遂判决:大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汪某某查阅;大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4年4月8日至今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供汪某某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地点在破产管理人办公地点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时间为在破产管理人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驳回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大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裁判要旨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项基本的和法定的权利,且不因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而受到限制或消灭。

案例索引

王解秋、李延光等与徐州市鲲鹏塑料总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0311民初2583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告鲲鹏塑料厂没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没有发行股票,故其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原告王解秋、李延光、王玉芳作为该厂的发起人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虽然被告鲲鹏塑料厂已于2010年4月25日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相关法律并无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即丧失知情权的规定,应当认为股东对负责清算程序的清算组成员享有监督的权利、对清算过程仍享有知情权,因此被告关于依法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期间股东的部分权利已让渡给清算组行使因而原告无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清算组主张知情权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

裁判要旨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该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该权利的行使与公司是否进入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程序并无直接关系,也与股东是否直接对公司进行过经营管理无关。

案例索引

刘毅与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2民终1576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该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该权利的行使与公司是否进入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程序并无直接关系,也与股东是否直接对公司进行过经营管理无关。本案中,刘毅作为融金智强公司的股东,对融金智强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等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现刘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总结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企业虽然进入破产程序,其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但是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也不能据此否定股东的地位。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知情权等权利,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

其次,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该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该权利的行使与公司是否进入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程序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司在破产程序期间形成的相关账册、文书等资料,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将移交该公司的股东保存。由此可知,公司的股东最终对上述相关资料享有知悉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是股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保管职责,但是股东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股东知情权,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平衡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程度发挥破产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仍然享有知情权,基于《企业破产法》平等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宗旨,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序推进,对于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也应当严格审查其正当性。如管理人发现股东存在或可能存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应拒绝股东的查阅或复制申请,以防止股东恶意影响破产清算程序进程、干扰管理人正常工作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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