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山之石】宜昌中院首次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暨破产审判典型案件
作者: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时间:2023-06-06 阅读次数:171 次 来自: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宜昌中院首次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
暨破产审判典型案件
5月3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院2018-2022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在宜昌三峡融媒体中心(集团)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召开,现场介绍了全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8—2022年
宜昌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破产审判工作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运用破产重整手段可以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涅槃重生。2018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拯救危困企业、推动生产要素市场化法治化配置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共审理破产案件77件、强制清算案件19件,审结破产案件56件、强制清算案件15件,通过破产审判盘活土地资源35.96万平方米,厂房面积166.08万平方米,处置破产企业资产32.31 亿元,化解不良债务425.6 亿元,促成了三峡全通公司、香溪化工公司等一批企业成功退出市场,闲置资产得以重新发挥效益;新高湖公司、步步升公司等一批企业重获新生,激发了市场活力,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宜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1、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和类型
1. 2018年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3件(含旧存共77件),其中2018年受理14件,2019年受理12件,2020年受理6件,2021年受理8件,2022年受理13件;受理强制清算案件19件,2018年受理3件,2019年受理5件,2020年受理1件,2021年受理6件,2022年受理4件。
2. 2018年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含旧存案件)56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51件,破产重整案件5件;审结强制清算案件15件。
3. 从受理的破产企业所涉行业分布来看,宜昌破产企业中食品制造业10件,普通制造业17件,房地产13件,资源化工类7件,贸易类4件,其他行业2件; 强制清算案件中贸易类4件,服务类9件,制造业5件,资源化工类1件。
4. 2018年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共受理466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按照案由来分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373件,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53件,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9件,其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31件。可见,宜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为主。
5. 2018年至2022年,宜昌两级法院受理的53件破产及19件强制清算案件中,破产及强制清算企业债务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39件,在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31件,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1件,在100亿元以上的1件。
6. 宜昌两级法院受理的53件破产及19件强制清算案件中,市中院受理14件,西陵区法院受理1件,点军区法院受理1件,猇亭区法院受理7件,三峡坝区法院受理3件,夷陵区法院受理13件,宜都市法院受理7件,枝江市法院受理7件,远安县法院受理3件,秭归县法院受理8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受理4件,葛洲坝法院受理1件,伍家岗区法院受理3件。
2、破产案件的特点
1. 申请破产案件数量逐步上升。受新冠疫情造成的经济下行影响,自2020年开始宜昌申请破产案件数量明显攀升,多数破产企业表示疫情对其经营影响较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盈利下降、负债累累,最终资不抵债不得已申请破产。
2. 破产企业所涉行业领域相对集中。宜昌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矿产资源、文旅资源,依托于丰富的资源体系,宜昌市形成了一批制造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批发业企业及文旅业企业等传统业态,破产企业也主要分布于上述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等产业中。
3. 企业破产原因多样。经调研发现,经营者决策失误、企业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行业准入政策变更、公司高管涉嫌犯罪以及疫情影响等都是企业破产的常见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一些落后产能或者过剩产能无法跟上时代变化,行业自身存在优胜劣汰的过程,加之经济大环境整体压力,一些未能转型升级的企业逐渐走向了破产之路。
4. 从案由上来看,破产案件以破产清算案件为主,占据75%左右,破产重整案件占据25%左右,没有申请和解案件。宜昌破产案件主要是破产清算案件,也与破产企业基本上都是民营中小微企业有关,在企业发生经营困难后债台高筑且无政策引导支持的情况下,破产企业以一己之力无法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重整,重整案件因此大大少于清算类案件。
破产审判的主要工作举措
1、加强府院联动,疏通破产审判工作堵点
1. 2020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出台《宜昌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市委市政府对破产工作提供了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如三峡全通涂镀板公司破产清算案,在市政府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信访、税务、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快速得到妥善处理,案件审理平稳推进。
2. 2022年4月,市中级法院联合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联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破产企业的税费协作机制,较好解决了破产审判涉税难题。如丰泽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与税务局积极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开具发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问题,大大减少了破产费用,降低了破产成本。
3. 2022年7月,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出台《关于加强支持破产重整企业融资的意见》,解决破产企业在融资激励政策、金融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如新高湖公司破产重整案,在破产重整期间,对企业给予金融信用修复,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为重整再生提供信用资金支持。
2、建立制度框架,保障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转
自2020年以来,市中级法院为规范破产案件的办理,制定了《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指引》;针对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问题,制定了《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规则》《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的意见(试行)》《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对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条件、程序衔接等方面建立统一适用标准,在法律限度内尽可能简化破产程序,缩短期限;同时构建配套程序保障机制,严格办案节点把控,全面优化办理流程,将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快出清,全面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制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等文件,完善对管理人的分级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机制,为管理人履职提供行为规范指引,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提升。
3、强化队伍建设,打造破产审判“内核支撑”
市中级法院2020年设立了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合议庭,由3名破产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各基层法院也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破产审判力量和后备力量,宜昌法院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破产审判队伍,与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健全完善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完成管理人的扩容和分级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协作交流,宜昌的管理人数量从23家增加到45家,形成了法院+管理人协会共筑破产审判良性互动的“生态圈”。
4、实施小切口改革,探索先行区试点经验
1. 宜都法院作为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的改革先行区,适用快速审理规则,144天审结香溪化工公司破产案件,节点优化,程序高效,在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2. 秭归法院作为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先行区,先后对其审理的匡通电子公司、帝元罐头公司、新高湖滚装游船公司3家破产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促进企业成功重整,推动企业经营发展,实现企业利润2000万元,保障1000余名职工就业。
3. 枝江法院作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改革先行区,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打通部门壁垒,通过政府筹措资金,解决了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问题;并率先在全市试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大大减轻债权人的破产维权成本,为企业破产降本增效,有效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
5、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破产一体化管理平台
市中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智慧破产”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赋能破产案件办理,打造了破产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网络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工作全流程网络化,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债权人成本,提高规范化水平。2022年,宜昌法院共召开债权人会议9场次,全部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让数千名当事人免于长途奔波;系统自动统计数据,减少了人工统计的时间和误差,真正实现全程留痕。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淘宝网等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财产价格发现功能,同时有效降低财产拍卖的成本,确保破产财产处置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实现破产财产处置效益最大化。截至目前,采取网络变价形式处置破产企业财产40亿元。
破产审判工作主要工作成效
宜昌法院在破产审判中注重强化系统观念与法治思维,结合宜昌地域特点和产业特点,针对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破产,按照“因案施策”和“多重整挽救,少破产清算”原则,综合运用破产清算、重整,促进企业再生; 坚持守正创新,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破产案件分类管理之“宜昌样本”。
1、服务大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持市场出清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于高能耗、高污染,或者已被市场淘汰的企业和产能,通过司法手段促使其平稳、快速、有序退出市场,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化解过剩产能。
一是把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贯穿破产审判全流程。明确破产企业、地方政府、法院和管理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积极推行污染处置优先的审判思路,在破产立案审查环节重点排查环境污染隐患,积极与环保部门联系,开展财产处置的环境评估和指导,加快破产企业涉环境问题的处置效率。在案件审理阶段,制定污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管理人污染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处置危废物,保障环境安全。如三峡全通公司破产清算、宜都钦正矿业公司破产清算等案件,审理中指定专业机构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效避免了企业破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通过破产清算让围困长江边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宜昌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长江流域综合治理,破解“化工围江”难题,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把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资产变价率作为破产财产处置的基本准则。在破产财产的处置上坚持快速变现+再配置原则,精准出让给可以再度高效利用的市场主体,对于多次拍卖都无法成交的破产财产突破最多只能降价两次的惯例,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再度降价拍卖,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快破产案件的办理进程。处置方式上采取整体转让、合并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方式,有效盘活闲置资产,推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提升财产价值。如宜都香溪化工公司破产清算、九通船务公司强制清算等案件,通过研判企业的财产状况,宜都法院主动联系同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资产处置和收购,以司法手段快速实现新旧动能成功转换,重新释放生产要素,激发市场活力。
2、着眼发展,对具有市场前景和产业优势的“潜力”企业坚持重整更生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评估企业市场价值和行业前景。通过启动重整程序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政府招商引进战略投资人,促进重整成功。
一是对绿色能源产业,遵循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原则助企业“蝶变升级”。对于具有产业优势的清洁能源企业,争取生产启动资金,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通过破产程序为企业债做好“加减法”,提高清偿率。如安能生物质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该企业是高新区生物产业园的基础能源企业,三峡坝区法院立案后果断决定继续保障生产,大力争取政府支持,有力化解债务危机,最终引进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宜昌高控集团作为战略投资人,重整成功。目前该公司正加快建设二期项目,力争打造湖北热电联产标杆示范企业。
二是对前景可期的文旅产业,遵循挽救更生的理念助企业“重新起航”。文旅业依托于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破产不停产,为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寻求新的投资人,提升债权受偿率,是重整的关键。如新高湖滚装客船公司破产案,“破产不停航,跨界求发展”,秭归法院联合县旅游局在长江沿线考察招商,最终在重庆成功招募投资人,重整成功,新高湖重新起航。又如枝江步步升公司破产重整案,保持公司产品不变,通过债转股等形式实现了公司就地盘活,通过重整保留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保障“非遗+旅游”业态得以延续,实现了非遗产业创新化发展,2023年入选全国“非遗工坊典型案例”。
三是对本土特色农副产品企业,遵循稳市场、稳民生、稳就业原则助企业“破茧重生”。宜昌碧水环绕,鲜果纷呈,众多蔬果加工企业就地取材,有效利用了富饶的自然资源,保障了农民的收入和就业。秭归作为中国脐橙之乡,橙子罐头远销海外。对于有市场、有客户、有品牌知名度和研发能力的破产企业,从最基本的生产保障问题着手,多方筹措生产资金,协调解决税费问题,提升信用等级,保障职工队伍,逐步打通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如秭归帝元罐头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继续生产经营,稳住职工就业,即使面对疫情冲击,仍创造了销售收入5200万元,净利润近1000万的业绩,1.3万吨罐头销往10多个国家和地区。
3、统筹保障,对社会影响重大的破产企业坚持多维度护航平稳着陆
对于大型企业破产,更具有社会敏感度高、法律关系复杂、关乎民生的特点。破产审判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依托府院联动专题磋商机制和破产企业资产协同处置机制,化解矛盾风险,平衡各方利益,保护特殊群体民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通过融资续建贯彻“保交楼、稳民生”政策落实。“问题楼盘”企业破产,首先要处理好复工续建与购房消费者居住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如隆图置业公司破产,其开发的磨基山旅游综合体烂尾,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了“继续推进项目建成后清偿分配”方案,多次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推动解决续建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融资近2.6亿元用于解决复工前的历史遗留以及后期的项目续建。目前已经完成了1-15号楼、幼儿园以及商业门面的竣工验收和初步审计结算。又如枝江盛瑞房地产公司破产,相关部门统筹解决社会维稳、土地规划、纳税申报、资金监管、施工建设、容积率的变更、消防验收等诸多障碍,并筹集垫付启动资金,又通过招商成功引进新的投资人,停工三年的项目重新开工,盛瑞房地产公司成为宜昌首家破产重整成功的房地产企业。
二是创新思路、多管齐下,化解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大型企业或房地产企业破产,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金融债权如何处置,是推动破产程序的关键一环。大型企业或房企破产,往往还涉及金融债权、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诸多权利主体利益冲突问题。如何理顺冲突,也是探寻破产企业“生机”的重点。如三峡全通公司破产债权高达250多亿元,相关部门创新思路,谋划举措,利用国有平台公司成功收购建设银行、汉口银行、湖北银行等几家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为后续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奠定了基础;优先满足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彻底解决1600余名职工遗留问题;利用第三方平台,采取“固定比例+困难救助”的原则,以“视频协商+邮寄办理”“容缺签约+后期补正”等多种方式,采取多轮多番谈判,最大限度协商中小社会债权人,成功化解9亿元普通债务。
三是系统谋划,统筹保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稳定。大型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破产是社会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工程。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破产审判才能高效运转。如三峡全通公司、联邦电缆公司等占有大量土地、厂房、设备,却长年未能正常经营,严重浪费社会资源,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了本地经济发展。案件受理前就成立破产风险处置小组,法院总体把控维稳工作的进展和适用法律问题,属地政府落实维稳责任,形成了“法院+政府+管理人”的立体联合力量,由点到面地开展各项维稳工作,整合多方力量,保证破产案件平稳快速推进,全方位实现了大型企业破产的平稳落地,多维度释放了大量社会生产资源要素,服务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双轨运行,对不同类型破产企业坚持“快慢分道”原则提升破产处置效率
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破产企业存在从传统机械、制造业延伸到服务业、网络平台企业等新型产业的趋势。破产审判程序也应当从传统审判方式中抽离出简便高效的新的方式以适应破产企业不同类型的需求。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初期研判,根据破产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度、债务人资产基本情况等,以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对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实现破产审判降本增效。
一是“繁案精审”,实施“项目化”管理方式,多措并举优化案件办理环节。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职工债权数额大、安置困难,存在不稳定隐患的案件;或者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财产变价困难的案件;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需要审计的案件;涉及刑民交叉或者衍生诉讼案件多的案件;或者符合重整识别规则的拟重整案件等等,适用“繁案精审”原则,指导破产管理人建立工作规程,因案施策,将整个破产过程,从“规划图”变成“施工图”,把“时间表”变成“计程表”。
二是“简案快办”,打出节点优化“组合拳”,加速破产处置。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适用“简案快办”原则,优化案件审理节点和流程,全流程压缩时限,打通破产简易审“快车道”。制定公式化的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推动破产财产处置跑出“加速度”。尤其是对于日益增多的“轻资产”企业破产,债权人数量大、受偿率低,甚至无产可破,启用破产援助资金,保障管理人履职,适用快速审理规则,尽快终结破产程序。如宜昌市昌顺商贸有限公司、宜昌瑞丰五一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均使用了破产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均终结了破产程序。
5、衡平高效,对于高度关联企业,坚持公平受偿原则探寻合并破产重整模式
对于《企业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关联公司破产重整问题,大胆开展工作探索,在经过充分法律论证,认真听取债权人意见后,将存在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一并纳入破产重整,摆脱了破产企业资产清理的困境,有效整合资产和甄别债务,大大提高了资产处置率,保障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实现债权。如兰台科技实业公司破产一案,管理人履职中发现兰台科技实业公司与兰台晶体材料公司、兰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提出合并重整申请。经审查发现三家公司之间存在人员、经营、财产高度混同,故裁定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又如好智多生物科技公司与好智多神农植物酒业公司,湖北匡通电子公司与慧晟公司等,均因发现企业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而进行合并破产或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清偿率,提高了破产重整效率,节省关联企业破产成本。
破产审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破产法治文化尚未形成社会共识
尽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已实施30多年,但在传统社会文化中,对破产的污名化现象依旧存在,破产保护功能尚未深入人心。对于企业而言,通常将企业破产与事业失败直接挂钩,认为一旦破产,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即使严重资不抵债也不愿意申请破产;对于部分管理人而言,破产企业本身就资金困难,甚至无产可破,管理人报酬都难以保障,因而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推进效率;对于部分债权人而言,企业一旦破产,自己的债权可能颗粒无收,因此在被法院告知债务人完全符合破产条件时,依旧不同意申请破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部分政府部门而言,企业破产直接影响当地政绩考核,尤其是一些破产企业本就是政府招商引进并予以重点扶持成长起来的,因而势必成为政府不积极推进破产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2、破产程序的配套制度体系尚不健全
企业破产涉及到法律、政策问题十分复杂,需要顶层设计,系统解决。然目前而言,相关规则及要求仅散见于各类文件中,且多属于引导、倡导类规范,实践中,大多采取的办法是至下而上进行探索,而基层往往担心“试错”,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大。对于很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政府协调工作尚停留在“一事一议”的被动层面,没有将个案形成的解决方案,类化到同类型案件中形成可普遍适用的工作措施和政策,以致于在其他破产案件中遇到的同类型问题还要“老调重弹”,再次启动联席会议,重新召集各部门“一事一议”,影响了办事、办案效率,也未能做到府院联动运行全覆盖。对破产企业所涉相关问题的解决,缺乏高层级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特殊政策和办理程序指引。政府颁布的相关企业优惠政策更多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困难企业等,但没有真正惠及到破产重整企业。
3、破产财产处置难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
破产财产处置是变价和分配的前提,处置的成本、周期、效益直接影响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也是制约其他问题解决的瓶颈。资产难以变现是影响宜昌破产案件推进的最主要原因。宜昌相当一部分破产企业的财产地处偏远山区,可投资价值较低,或者资产分布较为分散难以整体变现,缺少意向购买人,破产财产经多次拍卖、反复降价均流拍的情况屡屡发生,资产无法处置变现客观上导致了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动。同时,因破产财产瑕疵多、历史遗留问题多、配套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履职社会认可度低等原因,都增加了资产处置难度。其中,不动产烂尾后处置难度尤甚,关乎庞大的消费者购房人群体利益,涉及债权人类型复杂,矛盾多样,如何高效处置更是破题之钥。
4、破产审判力量的专业化建设尚有不足
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高,需要有专业精深的破产审判队伍和管理人队伍与之匹配。基层法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之后,案件数量一般而言是法官工作量考核的最重要指标。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非普通民商事案件能比拟;但数量上又会淹没在民商事案件的庞大体量之中。因此,基层法院很难再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业务庭或者破产审判团队。另外,部分基层法院未建立破产审判单独绩效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管理人队伍的长远发展机制也不健全。管理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管理人缺乏责任担当,市场化监督考评机制不健全,管理人行业管理能力和制度建设不能适应形势需要,管理人队伍缺乏全面有力的指导、监督。
下一步的破产审判工作打算
1、提高站位,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司法效能
破产审判工作对于服务宜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都具有重大作用。宜昌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要站在政治高度和全局角度,充分发挥破产的市场出清和救治功能,在破产重整与和解中寻求突破,以适应现代破产工作的需要。
2、搭建公职管理人与共享法庭互助平台
宜昌法院将以破产案件质效数据提升为抓手,持续助力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的提升。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全面清理破产积案;加速推进“执转破”工作;推行破产衍生诉讼归口管理;建立“繁简分流”破产案件办理机制,对破产简易程序建立统一适用标准,同时构建配套程序保障机制,全面优化办理流程,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一体化
宜昌法院将树立全市法院破产工作“一盘棋”思想,建立统一管理工作机制,由市中级法院加强对各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指导、通报、督办、考核和监督,统筹推进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市中级法院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
4、探索创新,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配套机制
宜昌法院将以抓落实为重点不断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坚持“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原则,探索破产重整案件的识别机制和预重整工作制度,坚持债权人实体主导+法院程序主导作用相结合,持续加大企业破产挽救力度。提高破产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破产一体化管理平台的各项功能,提高破产办理信息化水平和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
5、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宜昌法院将以全方位打造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作为提升破产专业化水平的重中之重。加强破产审判的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管理人履职能力建设、建立破产审判单独考核机制、加强破产审判和管理人队伍廉政建设。宜昌法院还将全面梳理总结近年来破产工作成绩,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破产审判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破产审判环境。
破产审判工作的司法提示
1、社会侧
现代社会应遵循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破产是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重大社会风险的重要抓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遇淘汰,走向破产,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规律的事情,也是激发市场活力、释放生产要素的积极方式。破产审判更加注重拯救功能,通过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给“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带来重生的希望。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良性运转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包容和支持,需要社会大众摒弃偏见,正确认识破产功能,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发挥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企业侧
市场经济主体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成立之初,重视市场风险分析,找到合适的市场定位,树立品牌效应,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加强管理风险防控和资信风险管控,合规经营,签订合同要进行严格审核,对潜在风险纠纷进行预判,提高债务危机的应对能力,避免盲目扩张,避免掉入融资陷阱,审慎办理信贷业务或作出担保承诺;在企业遭遇经营风险时,依法积极运用各种化解债务危机的自救手段,同时也可以运用破产制度的保护性功能,完成企业重整或有序退出。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宜昌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湖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进一步求真务实创新,提升破产质效,努力为推动宜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宜昌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枝江市步步升布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枝江市步步升布艺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以传统手工布鞋为核心产品。公司创建的“三峡步步升”也相继获得三峡十大特产、湖北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县一品”等殊荣。2007年底,公司投资建成的“三峡步步升布鞋文化村”是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湖北旅游名村”,系国家级3A景区。后因直接负债及担保债务总额超过6000万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向枝江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经法院、管理人等各方共同努力,完成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重整计划采用税收债权及担保债权延期由重整后新公司支付;普通债权同意债转股的按债转股的方式偿还,不同意债转股的按债权转让及赎回的方式偿还。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投票表决,各组投票表决结果均达到了法定条件,成功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通过破产重整保障“非遗+旅游”业态得以延续,实现了非遗产业创新化发展。本案中统筹考量了非遗传承、品牌价值、职工安置、企业生存等问题,通过债转股等形式实现了公司就地盘活,保持公司产品不变,通过重整保留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实现了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23年步步升重整案例入选全国“非遗工坊典型案例”。
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案情简介
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以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为由向秭归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决定新高湖公司继续经营。同时委托债务人的负责人寻找有意向的投资人。因在六个月内未能寻求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延期三个月后,将寻找重整投资人及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作为当时的工作重点。管理人先后与十二家有重整投资意向的投资人进行沟通,拟定招商计划,综合债务人困境形成原因、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了“跨行求发展”的招商思路。经法院协调县旅游局,共同组成考察组,到重庆考察招商,重点考察有实力的旅游经营企业,充分听取了重庆旅游主管部门的建议,最终确定了重庆航旅、湖北楚韵、四川西部康旅三家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重整投资人,并围绕其重整思路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经管理人、债权人共同努力,最终以买断式重整方式获得成功。现已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履行完毕,管理人监管期结束,各位债权人已按财产分配方案获得了分配款,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圆满成功。
典型意义
旅游业依托于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是宜昌的支柱型产业。新高湖公司虽经营不善,但行业前景依然光明,企业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本案是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促成破产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寻求招募重整投资人是重整成功的关键。“破产不停航”、对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等都为后续招募投资人及重整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管理人开始从旅行社、船务公司、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等适合破产企业的船舶经营的企业中物色了不少潜在投资人,但都因价格问题未能成功。此后,秭归法院多次与政府及招商部门协商,并由法院领导亲自带队,与秭归县旅游局、管理人组成考察组,到重庆、万州、奉节三地进行考察,最终成功找到合适投资人,助企业再度起航。
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到期工程款,导致项目停工,引发工人多次集体上访,且购房业主也联合上访要求按合同约定交房,矛盾尖锐。经债权人申请,对盛瑞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在法院的指导下,投资人通过债权转让成为新的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盛瑞公司进行重整。在预重整过程中,经过管理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及申请人多轮协商,管理人提交了较为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分七个组分别进行表决,其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整,出资人的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新的股东;税款以税务部门最终核实的数额为准;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审核的数额全额兑付;所有的债权只认定本金,对于孳息不纳入重整计划。盛瑞公司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之后,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盛瑞公司设立专户,由房管部门、银行和管理人共同监管。2019年12月,重整申请人已向购房户交房,普通债权分十期兑付的也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宜昌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并且关乎民生基本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在重整过程中,会遇到施工建设、土地规划、纳税申报、资金监管等诸多障碍,协调难度大。重整计划经讨论通过后,后续处理问题较多。本案在枝江法院的努力下,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解决了启动资金,解决了土地规划、施工变更、纳税申报、资金监管、容积率的变更、消防验收等诸多障碍,最终成功引进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停工三年的烂尾项目实现了“保交楼”,消费者购房人的基本住房权益得到保障,大量债务得到化解,企业重获新生。
安能(宜昌)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安能(宜昌)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7日,是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独资子公司。宜昌安能公司长期经营困难,2018年经市政府同意进行解困重组,但因企业净资产为负数,资产重组工作无法推进。2019年6月28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能公司重整申请,正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通过3年5个月的艰难审理,在2022年12月15日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百分之百的获得清偿、普通债权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高票表决通过了宜昌安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清洁能源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互融共生的关键要素。安能热电公司是全国大型的生物质热能企业之一,已取得主管部门的颁发的特许资质证件,也是本地重要的基础能源企业。因国家补贴政策调整以及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企业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受理前,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对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进行识别,发现该企业具有独特的市场价值,具有企业再生的行业前景,其产品主要是通过生物质燃烧生产“热、汽、电”,企业位于本地生物产业园,以安琪酵母为代表的几十家下游企业需求旺盛,且该企业高度契合了“碳中和、碳达峰”的产业政策,具有重整价值。并且企业生产设施完好,企业职工整齐,已培育出成熟的供热市场,企业具有重整可行性。在府院联动的强大合力之下,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引导企业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方式,企业信用得到修复,并以法治化市场化的手段,通过竞争性谈判,成功引进重整战略投资人,全部兑付完毕投资资金,安能重整成功。2023年初,安能公司已经启动扩大产能工作,并研究部署打造宜昌“热力一张网”推进实施工作。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三峡全通公司占地3909亩,规划投资200亿元,设计年产1000万吨涂镀板,曾是湖北省第二大民企。由于企业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判断失误,缺乏科学规划、盲目投资,资金压力加大,导致全面停建停产。公司清算组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期间,法院指定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企业留守人员共同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全面负责破产清算事务。经清算,三峡全通的债权人总数557人,破产债权252.2亿元,财产变价16.2亿元,资产负债率1560%。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优先债权受偿13.8亿元,职工债权受偿2亿元。两次债权人会议参会率在96%以上,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全部通过,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的赞成票占参会人的89%以上,占有表决权债权额的74%以上。在不到1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破产清算工作,终结了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通过破产程序市场出清,是破产审判司法效能的充分体现。本案是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高效审理破产案件、快速处置破产财产的典型案例。三峡全通破产案具有规模大、财产复杂多样、债权人人数多、债务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在府院联动的机制下能及时高效协调相关力量,解决破产处置工作的各类问题,保障破产清算工作按既定计划有力向前推进。在普通债权分配为零的情况下,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均投票通过的重大成效,实现了三峡全通破产清算工作的平稳落地。
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湖北香溪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恢复生产,向宜都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宜都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受理后,于3月28日发布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以公平竞争+摇号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规程、相关制度的建立进行全程指导。6月15日,法院主持召开香溪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破产管理人报告人了债权审核结果,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报告,提交了拟定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并按破产法规定对上述三个方案进行了表决,方案一次性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了网络拍卖,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流拍价2059万元收购香溪公司资产。8月1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于8月19日裁定终结香溪公司破产程序并发布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规则实现高污染制造企业快速出清,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绿色发展的典型案例。首先,宜都法院指导管理人建立工作规程,因案施策,将整个清算过程细化为15大项、87小项,明确包括接管财产、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等工作的具体内容、责任人、时间节点,推进案件办理程序化。其次,法院主动联系同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资产处置,避免因资产处置困难影响案件办理进程。该案经过优化破产审理程序,在144天内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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