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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立法思考

作者:马婧怡 时间:2017-06-28 阅读次数:2874 次 来自:《现代商贸工业》

  摘 要:自然人破产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种深化与延伸。自然人被赋予破产能力不但能够切实践行民法的平等理念,也能大大缓解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却可以以其他方法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只有这样才能跟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建立多种所有制经济体制。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能力;法人;公平;个人信用体系   

  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法,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其意义在于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得宣告其破产,正如没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不能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我国,自然人破产是一个迫切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市场活动,但是由于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波动,甚至可能由于第三人欺诈等不确定因素常会使自然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此时若赋予自然人以破产的能力,就可以真正践行民法的平等和公平理念,确保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1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 

  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立法都已经从有罪破产转向无罪破产,体现出救济善意债务人的立法思想。而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法人破产能力,使其能在经济活动中免除后顾之忧,却没有赋予自然人破产的能力。 

  1.1 传统法学角度分析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是无法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的。我国现行立法在此存在很大空白,必须早日立法。其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自然人破产能力体现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主体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各种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也受法律平等的保护。所以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都应当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破产能力。法律当以其公正性为各种主体设置平等的淘汰机制。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由法律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法律上赋予法律主体的能力应当是平等的。但只赋予法人破产能力,却将参与市场经济的商主体置于不平等的地位,有违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出现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会出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如果此时债务人不破产,就会导致以下结果:一方面,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清偿债务,使有的债权人获得较多的债权利益,有的债权人却得不到任何清偿。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又造成大量的司法判决得不到执行,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另一方面,自然人对于债务通常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使债务人背负从繁重的债务。若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就可使全部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受偿,也可以使破产的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或免责程序保障了自身的利益。 

  (3)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法人组织不同的是,没有破产能力的自然人的合伙企业的破产当其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对于不能清偿部分不能予以免除,而是将其转嫁到合伙人身上,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规定是违背破产法的目的的。 

  (4)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许多国家都赋予了自然人破产能力,但是我国至今没有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商主体在进行国际商事交往中与其他国家的商主体没有处在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天生的劣势地位会阻碍商事活动的进行。 

  我国现在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尽量减少因法律的差异而带来的交易障碍和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只有法律完善、经济繁荣才能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话语权”,维护自身利益及世界经济稳定。 

  1.2 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也可以理解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种延伸,是今后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首先有赋予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有利于降低破产法成本和相关法律成本。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会使债务人在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之间加以衡量,做出最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信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其次,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将会改变人们的消费模式。我国现阶段消费相对疲软,主要原因一个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很多人在购买大件商品或向银行贷款时会考虑,如果在还贷期间收入发生变化甚至失业,那么极有可能陷入困境。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会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的效益,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对于拉动内需是很大的动力。第三,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能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破产制度是通过权力与义务的分配使资源从生产效益低的向生产效益高的人手中转移,更有效的利用资源,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

  2 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立法体例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人类社会自然选择后的制度结晶,只要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就会有它的存在。”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当时对于债务的执行已经由债权人的私力扣押发展到法院裁判上的假扣程序,即由债权人证明其债权,法院发出委任令。在此基础上,1244年威尼斯条例,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都先后创立了以自然人破产制度。在现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许多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的发展都赋予了自然人破产能力,但是在立法体例上却不尽相同。 

  (1)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立法体例。这种立法体例认为只有依商法典规定而为商行为的自然人才有破产能力,其他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 

  (2)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所有自然人不区分有无行为能力;也不区是否是商人,均承认其破产能力。并且,外国自然人与内国公民一样具有破产能力,但是享有外交豁免权者除外。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是现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3 自然人破产能力的保障 

  有的学者不同意在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原因就是我国尚未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没有信用市场秩序难以得到保障。发达国家由于有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所以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短时间内难以健全,谈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为时尚早。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等待信用制度完全建立起来再从头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难以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现在中国的国情,应当两条腿走路,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同时,暂时以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 

  第一,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通过严格的自然人破产申请程序以求达到实体公正。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已到期的有效债务丧失支付能力,且在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自然人破产。 

  第二,建立破产和解制度。如果债务人能够通过和解获得一个避免破产的机会,对于债务人自身及其周围的社会关系都是有益处的。 

  第三,自然人破产的高成本可以避免债务人恶意破产。破产并不意味着完全摆脱债务。在宣告破产后的一定年限内,破产主体的某些债务仍然需要偿还。破产既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债务,又要破坏个人的信用致使私权受限,这样高昂的成本是许多债务人不愿意承担的。 

  4 结语 

  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当今的立法趋势,虽然在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尚有待发展,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刻不容缓。法律应当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以适应经济发展,再着手加快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弥补法律空白。 

  参考文献 

  [1]江平,江凡.论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J].现代法学,1997,(2).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齐树洁.破产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4. 

  [4]顾培东.破产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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