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十大破产管理人履职典型案例”之系列深度报道(十)
作者: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 时间:2023-09-06 阅读次数:335 次 来自: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之“案例问答”
——对话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李若夫
问答清单
省管协:您好,请介绍一下您的身份。
李若夫:我是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若夫,也是这个案件的主办律师。
省管协:请简单介绍下贵所接手华维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开展的工作情况。
李若夫: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赣0323破1号决定书,指定我所担任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2022)赣0323破1号之十民事裁定书终结华维公司破产程序。
审理过程中,芦溪法院欲通过多渠道对该新三板上市公司进行挽救,试图由清算转为重整。在选定破产管理人后,特意将债权申报时间延长为3个月。在此期间,芦溪法院及时与芦溪县政府保持密切联系,由政府以招商形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发布了招募投资人的公告。但因无投资人报名,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为了提升破产财产的价值,芦溪法院要求管理人将华维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及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资产整体出售,保留和提升债务人财产的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财产价值减损。同时,芦溪法院与芦溪县政府多次召开府院联动会议,由政府牵头联合芦溪法院、管理人三方共同对外招商引资,以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吸引招募投资企业竞买破产资产。最终,电瓷行业头部企业以3000余万元的最高价格竞得破产资产,并同时与芦溪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在“芦溪·电瓷之都”兴业投资。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为100%,但职工社保债权清偿分配比例仅为33.21%,这将严重影响职工权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芦溪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经县政府、法院、管理人、抵押权人多次磋商,最终达成由抵押权人让渡部分债权用于清偿职工社保债权的一致意见。
最终,华维公司职工社保债权清偿率由原来33.21%提升到100%,近两百名的职工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华维公司破产清算案也顺利终结。
省管协:在案件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重点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的?
李若夫:管理人除进行管理人常规性工作外,考虑到华维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实际工作重点及难点,以及有利于债权人及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原则,管理人采取了下列高效、创新履职举措:
(1)在财务结算凭证缺失的情况下,聘任公司原销售人员采取“激励式催收”方式,对外清收追回1000万余元应收账款。自管理人接管华维公司以后,对华维公司对外应收债权进行了调查,但在接收华维公司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后,经审计机构核查发现账目显示的应收账款均没有结算凭证或其他能够确认债权的凭证,导致管理人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清收账款。但管理人发现,华维公司主营业务与电瓷相关,对外应收单位多为国企性质的电力公司,尽管核查发现缺乏结算凭证,但国企性质的电力公司采购及财务付款流程制度较为严苛,必须采用线上专用招标采购系统,若能通过熟悉该套招投标流程系统的人员跟踪采购订单,则可梳理和确认完整的对外应收单位及应收金额。因此,管理人通过聘任华维公司原销售人员作为公司留守人员,并采用“激励清收”的方式,辅助管理人梳理应收单位59家,清收应收账款达到1000万余元。
(2)提起破产抵销无效诉讼,追回585万余元应收账款。在债权申报过程中,个别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权,经管理人审查后认为该主张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的情形。据此,管理人依据向法院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破产抵销无效诉讼,诉请确认该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的行为无效,并要该债权人向华维公司支付货款款项。该案件于2022年12月16经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管理人全部诉请。于此,管理人通过破产抵销无效诉讼追回585万余元破产财产。
(3)在一债会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后续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式、清偿顺序、比例等框架性内容,有效避免后续债权人会议无法表决通过的窘境。经过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调查,以及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对各债权人债权的初步审查情况,在一债会前管理人已初步分析判断出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的局面。为避免破产财产处置后的后续债权人会议无法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向法院请示准予后,在一债会中提交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后续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式、清偿顺序、比例等框架性内容予以明确,同时向各债权人详细释明,各债权人最终清偿金额受制于破产财产的处置价格,后该方案经一债会即已表决通过。
省管协:法院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李若夫:本案的顺利推进是在芦溪县人民法院主导下完成的,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严格监督管理人履职,并积极协调芦溪县、乡两级政府在投资人招募、资产处置推介、舆情管控、信访维稳等重大事务方面给予支持。在得知本案职工的社保缴纳及职工债权问题后,芦溪县人民法院积极召开与抵押债权人座谈联席会等多种举措,争取经济实力强的抵押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于职工,有效化解职工社保债权清偿难的问题,同时坚持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为基本原则,发挥了府院联动的整体效应、协同效应,在本案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省管协:评价一下案件效果。
李若夫:本案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协调芦溪县、乡两级政府在投资人招募、资产处置推介、舆情管控、信访维稳等重大事务方面给予支持。政府、法院及管理人三者共同协调,通过破产资产整体处置的方式,助推电瓷行业头部企业在“芦溪·电瓷之都”兴业投资,促成政府招商引资与破产资产处置的“无缝对接”,既达到了芦溪县电瓷行业产业集群循环发展效应,盘活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又实现了破产资产实质有效利用,处置价值最大化的双重目的。
本案中,管理人创新履职,在一债会中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财产分配原则、方式、清偿顺序、比例等框架性内容,避免法院强行裁定认可的情形。同时,管理人积极采取催收措施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在对外应收在财务结算凭证缺失的情况下,通过聘任原公司销售人员作为公司留守人员,并采取“激励清收”的方式追回破产财产。并且,管理人在个别债权人提出不符合破产抵销权主张的情况下,提起“破产抵销无效诉讼”等积极措施,有效避免破产财产流失。上述举措既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又最大程度地为债权人争取利益,取得了极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因此,华维公司破产清算案做到了在经济上灵活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出清原有僵尸电瓷企业的同时又引入了一个头部电瓷企业,既促成了买受人在原厂址上继续开办同一类型企业,达到了破旧立新、腾笼换鸟以及生产经营无缝衔接的良好效果,也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并进一步推动芦溪县电瓷产业“多轮驱动”的结构优化升级;在社会效果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地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性。
可以说本案属于典型的坚持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为基本原则,发挥了府院联动的整体效应、协同效应,达到了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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