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竞争选任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作者:重庆破产法庭公众号 时间:2024-01-09 阅读次数:73 次 来自:重庆破产法庭公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竞争选任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
公告
(2024)渝05破35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裁定,受理郴州市北湖区鸿平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对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相关资料显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在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2262.99万元,公司股东为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和境外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甲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不含稀有金属)、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659475.02万元,负债总额495473.35万元,所有者权益164001.67万元。
本院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含联合报名中介机构)作为债务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名方式、公开竞争流程及评分标准详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渝五中法发〔2023〕31号)。凡编入本院公布的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并承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中介机构(联合报名中介机构均应为编入前述名册的机构),有意参加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选任的,应当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12:00时前向本院报名,并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渝五中法发〔2023〕31号)的要求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办结的破产案件、在办的破产案件、以往从事管理人工作的表现和审理法院的评价、参选机构分级、名册成员工作饱和度、联合报名机构的优势互补、对债务人的了解程度、本案的主要工作及难点及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管理人报酬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便于审查和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2024年1月5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2024年1月5日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1月5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报名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报名中介机构也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2.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1月5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报名中介机构未书面说明的,视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报名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三份报名材料,自行密封后提交给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重庆破产法庭 邓成江、杜雯雯
联系电话:023—68685763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件一: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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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已知债权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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