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破产重整两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作者:重庆破产法庭公众号 时间:2024-05-28 阅读次数:257 次 来自:重庆破产法庭公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破产重整两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裁定受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重庆金科)破产重整两案,并于2024年5月17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债权申报时间:2024年7月10日前
债权申报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天湖公园南门1号办公楼;
线上申报网址:律泊智破系统:www.lawporter.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崔子琦、林周汪、何雪连、陈浩然;15730876117、15730780961、15723172185、15736481254)
金科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重庆金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债权申报要求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参会要求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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