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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相关问题

作者: 时间:2026-03-24 阅读次数:14 次 来自:

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终结

答复要旨

因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实现破产和解后,湖南高院继续执行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在牡丹江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湖南高院应当裁定对圣方科技公司的执行终结。至于中科软件公司对牡丹中院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其权益处理的异议,应当通过对破产裁定的申诉或其他适当途径解决,而不应启动执行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方科技公司)破产案件后,你院继续执行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软件公司)诉圣方科技公司一案问题,我院曾向你院发出法(执)明传〔2006〕48号明传,要求你院撤销执行裁定。后你院又报来《关于执行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的情况汇报》,认为应当继续执行,并请求我院进行协调。经研究,答复如下:牡丹江中院破产案件终结,是因为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债务人圣方科技公司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了债务,破产原因消除。经破产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中科软件公司参加了破产程序,依法应当受该和解协议的约束。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对此,当时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参照新企业破产法,应作此理解。此种情况下圣方科技公司未被宣告破产,并保留主体资格,这一点不能成为你院恢复执行的理由。在牡丹江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你院应当裁定对圣方科技公司的执行终结。关于中科软件公司权益的保护问题。首先,依和解协议中科软件公司应当受偿的款项,据反映现由长沙中院为执行以中科软件公司为债务人的案件,而予以冻结。如该款项解冻,则可通过破产清算组领取。其次,终结对圣方科技公司的执行,并不妨碍其按照你院判决第二项,对同案中另外二被告质押给中科软件公司的共1.8亿元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中科软件公司对牡丹江中院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其权益处理的异议,应当通过对破产裁定的申诉或其他适当途径解决,而不应由你院再启动执行程序解决。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后

不能向破产和解债务人追偿

答复要旨

一、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挽救债务人,使其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而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二、担保人履行完剩余清偿义务后,因为主债务人执行完和解协议而丧失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即主债务的消灭不是基于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2010〕144号《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和解或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主张。但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完剩余的清偿义务后,由于对于任何实质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的受偿比率,而不能得到二次清偿,并因此得到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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