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6-03-24 阅读次数:11 次 来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保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为符合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且在我省辖区内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
2、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3、原已入选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具备入册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机构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核。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3、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专职执业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机构和个人一律取消入册资格。
三、管理人职责及法律责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3、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的详细要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sdcourt.gov.cn)《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并下载附件二至附件八。
五、评分标准
根据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详情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sdcourt.gov.cn)公告附件一。
六、申报及评审程序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之前登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sdcourt.gov.cn),点击进入山东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网,将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扫描成电子文档后上传,并按评分标准项目填报,同时将纸质材料(包括附件二至附件八一式两份)提交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纸质材料不接受邮寄报送。
请申报机构和个人认真阅读各项申报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17时。
2020年7月24日
联系电话:
省高院:赵婉君/杨立顺电话:0531-68887565/68887573
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531-68886417/68886467
济南中院:徐萌电话:0531-89256615
青岛中院:张在霞电话:0532-83099598
淄博中院:宫娜电话:0533-3198058
枣庄中院:阚伟华电话:0632-8681219
东营中院:董静电话:0546-6387959
烟台中院:赵倩电话:0535-6676120
潍坊中院:耿启明电话:0536-8189211
济宁中院:侯庆欢电话:0537-5667680
泰安中院:王建电话:0538-6986271
威海中院:聂桂芳电话:0631-5166613
日照中院:滕聿江电话:0633-8782009
临沂中院:朱刚电话:0539-8128120
德州中院:宛荣刚电话:0534-2215505
聊城中院:庄宏涛电话:0635-8361661
滨州中院:赵荣谱电话:0543-8150185
菏泽中院:张洪涛电话:0530-5321565
附件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评分标准
对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实行评分考核制,根据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中介机构:
1.近3年年均经营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达到100万元的得2分,每超过50万元加0.2分;本项满分10分。
2.机构成立每满1年得0.5分;本项满分5分。
3.近3年内因依法纳税、业务工作优秀获得有关部门奖励(本项满分3分):
(1)获得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次加1分;
(2)获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次加1.5分;
(3)获得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次加2分。
4.非分支机构的得2分。
5.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的得1分,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本项满分3分。
6.执业人员数量:每拥有1名专职执业律师、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得0.3分;本项满分15分。
同一人员具有2种及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在该项不得重复计分。
7.具有2种及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每人加0.2分;本项满分3分。
8.近3年内专职执业律师、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等专职执业资格人员具有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经验的(本项满分12分):
(1)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的,每人次得1分;
(2)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每人次得0.5分。
9.成立固定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得1分。
10.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得2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加1分。
11.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的得3分,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加0.5分;本项满分7分。
本项与第10项不得重复计分。
12.业务数量(本项满分10分):
(1)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商事案件每件得0.5分;
(2)近3年年均出具审计报告(法院以外单位委托)数量每件得0.2分;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年均每办理1件得1分;
(3)近3年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清算案件每件得1分。
13.近3年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要求为第一作者;属于破产、清算方面专著的,不受发表时间限制),每部得1分,本项满分3分。
14.近3年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以正式刊号为准)发表过相关专业论文的(要求为第一作者;属于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不受发表时间限制),每篇得0.2分,本项满分2分。
15.近3年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刊物上(以正式刊号为准)发表过相关专业论文的(要求为第一作者;属于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不受发表时间限制),每篇得0.1分,本项满分1分。
16.近3年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的(本项满分3分):
(1)被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件得1分;
(2)被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件得1.5分;
(3)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件得2分。
同一案件被多个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17.近3年曾主办或协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案件管理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的(本项满分2分):
(1)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研讨会或论坛,每次得0.2分。
(2)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研讨会或论坛,每次得0.5分。
(3)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研讨会或论坛,每次得1分。
18.近3年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在两年内结案的,每结1件得1分;本项满分5分。
19.提取公积金的得1.5分。
20.提取公益金的得1.5分。
21.依法完税的得2分。
22.能够先行垫付破产费用的得1分。
23.已经交纳管理人援助资金的得1分。
24.近3年连续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保额(或基金额)累计超过100万的得2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少1年扣2分;本项满分6分。
25.机构中现有专职执业人员近3年内在执业中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每人次扣0.5分。
二、个人:
1.执业年限每满1年得1分(本项满分15分)。
2.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得4分,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得3分。
3.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4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3分。
此项与第2项不得重复计分。
4.在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委员会(协会)担任及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得2分;在市级相关专业委员会(协会)担任及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得1分。
5.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得4分,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的得3分。
6.出版专著及发表论文数(本项满分10分):
(1)出版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方面专著的(第一作者),每部得5分;
(2)近3年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刊物上(以正式刊号为准)发表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方面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得2分。
7.受表彰情况(本项满分10分):
近3年因开展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工作表现突出:
(1)获得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次得1分,
(2)获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次得3分;
(3)获得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每次得5分。
8.近3年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的或担任个人管理人的,每起得5分;本项满分25分。
9.近3年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每起得2.5分;本项满分20分。
10.近3年连续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得10分;少1年扣3分,连续3年未参加的本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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