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联保贷款与破产程序碰撞时——浅论破产程序中企业联保金融风险防控
作者:耿曙华等 时间:2026-03-24 阅读次数:34 次 来自:
耿曙华,女,本科学历,工作单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职务党组书记、院长
郑松涛,男,本科学历,工作单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职务党组成员、副院长
侯燕飞,女,本科学历,工作单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职务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摘要:近些年,由于企业联保贷款中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足额清偿的可能性较低,通过诉讼等手段对联保的其他企业进行不停的追缴,联保企业代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自身的企业严重受创,银行贷款纷纷进入不良,直逼多个企业停产停业,对于当地的经济情况、市场稳定都造成重大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当企业联保贷款与破产相碰撞时,产生的众多社会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中,笔者尝试从联保贷款的成因、现状、社会危害中研究如何在破产程序避免上述风险,并提出浅薄建议。
一、何为联保贷款及其现状:
联保贷款,顾名思义,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后,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并且共同向银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借此发放一定额度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这种贷款模式从法律实质上看,是企业之间为彼此的贷款提供担保,并以连带保证责任出现[1],但实质是以“联合体”风险共担的形式代替了资产抵押[2],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关联性贷款模式。
企业一旦参与联保,其风险的防控能力将会大幅度下降,几家联保企业犹如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损俱损。由此产生很多现实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隐患[3],例如,笔者所属辖区内有一家省驰名品牌白酒企业,因与其他几家大型企业联保贷款,联保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为其偿还巨额的担保贷款,导致一夜之间停产停业,造成大量劳动力失业,厂区、设备闲置,税收收入降低,一度成为当地政府最为头疼的僵尸企业。如此一个大型企业不是设备老化、市场地位低下及企业管理决策失误等等其他被市场淘汰的原因,反因涉及金融联保贷款,代价之大让人难以接受,更让政府和老百姓心痛。
二、联保贷款引起的社会危害及其原因:
企业联保实质上就是多个企业的捆绑信用贷款,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发展让其推出贷款业务时不得不作出多重的保障性规定,同时向金融机构贷款又是企业网罗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企业运营不能没有资金,尤其是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企业更是无所不用其极的搜罗资金,企业名下资产的抵押已经无法满足企业运营下的高资金需求,综合企业和银行双向需求,联保贷款就应运而生了,企业有资金了,银行对追收债权有保障了,但同时将巨大的风险推给了社会。在“互保联保”泡沫破灭引发连锁反应后,“人多粥少”的压力下,在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下,银行之间为了争夺有限的企业资产清偿其债权,都会一拥而上[4]。笔者所属辖区的龙头企业G集团公司,其联保企业Z集团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全市范围内影响巨大,导致联保企业的银行贷款纷纷均进入不良,一时间,G公司成了众矢之的,银行催债、联保银行要求代偿,据悉,G公司为联保企业担保进六亿元,直接导致一个朝阳企业不得不停下来研究应对之策,现阶段,正在聘用投资公司进行资产重整的计划,笔者所载法院法官也应政府要求加入其中进行法律指导,目前,投资公司的债权收购已经进入重要阶段,重整计划的制定也要提上日程。
三、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将联保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妥善处理联保企业风险处理问题,需要考虑很多层面的建设和完善,包括企业自身对于联保贷款风险性防控能力提升、银行对于企业联保贷款准入标准的严格把控、政府对于企业联保贷款引发连锁反应的应急提升等等,与此相对,法院的破产程序则是最后的一道屏障,温州经验告诉我们,在债务世界里,基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经营决策失误、市场情势变化,以及银行联保贷款而陷入经营困境者,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可及时止损、重生或者预防破产,这是人类一项理性、宽容和智慧的制度设计[5]。因此,破产文化建设是我们首要考虑的解决方向,面对当下债权人对于破产法仍存在不习惯适用的现象,破产制度实施环境仍不乐观,制度文化建设应提上日程。社会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对于企业来讲都有可能是致命的,而企业又恰恰是社会、市场、金融相互依存的重要因素,破产制度文化的提高和健全,让企业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上述风险,尤其是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和解两个程序,是直接可以盘活企业,让企业涅槃重生的重要程序,尤其是近几年出现的预重整制度,更是弥补了破产重整程序的不可逆性风险,让企业和债权人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从而降低上述各种风险。就本文的银行联保贷款对企业的风险,笔者在破产重整程序的基础上探讨两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1、与破产程序相结合的应对措施。
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无论是清算、重整还是和解,都会引发联保企业的贷款进入不良,势必会引起上面提到的社会后果,但就目前的破产法规定来讲是无法在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的,因为仅有保证的银行贷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只是普通债权,但是我们可以考虑以下两个解决方面:一方面,能重整、和解的尽量不要清算。“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6]破产重整制度的引进,使得破产法不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7]重整、和解是破产企业的重生,对于联保的各个企业来讲也是一个缓冲,目前更加灵活重整方案的制定,使其通过率上升。企业主可以拿起破产法赋予的权利,好好把握破产重整这一武器,利用招商引资、变卖部分资产、削减债务等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最大化保障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不得不清算的案件,做好金融机构、已代为清偿企业债权申报的通知、确认工作,督促管理人尽快处置资产、尽量提高破产资产的清偿率,使其损失降到最低。
2、与预重整相结合的解决方案。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破产程序冗长,实践中,往往和解或重整从程序进入到最后方案的拟定,历时长、效率低;清算程序也是存在资产拍卖困难等问题导致程序处理缓慢。另外,由于破产期间经营受损,破产标签经营受损,影响企业再生;管理人经营不专业;进入破产程序很多供应商会停止供货、很多客户和订单会流失等原因,会直接导致企业价值严重减损并阻碍和解或重整的顺利进行。另外,因为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一旦重整计划没有通过,损失更是不言而喻。预重整制度,是一种介于传统和庭外重组之间的重整模式,这一制度既保有了传统重整中的优势,又可以避免僵局产生的成本[8]。若要在预重整中减少联保贷款对企业的风险,就要求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政府层面,借用府院联动机制、政府帮扶重组的资源,成立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导小组或者在原有的府院联动小组中加强金融防范化解机能,具体成员必须包含金融办、经信局、国土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集中对企业的金融债权进行分析、研究、商讨,在每一个角度精准计算出稳妥解决方案。
二是,从金融机构层面,一旦联保贷款进入不良,要站在社会综合角度做出全方位的考量,尽力避免联保企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死亡。
三是,从企业层面,设立风险意识,坚持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充分调研、分析银行贷款情况、联保企业情况,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预测,协同政府、法院、预重整管理人、银行共同将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联保贷款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不良风险,企业应尽量避免联保贷款,以免造成火烧连营的后果。一旦出现联保企业破产或者贷款进入不良等风险,应及时应对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处理决策。
[1]刘斌,李曙光:企业间互保、联保贷款模式困局及其解决——以浙江企业“互保链”危机为例,《法律适用》,2014年7月。
[2]李增福,李航芝:关于中小企业网络联保信贷模式的探讨,《金融论坛》,2010年(3)。
[3]邬辉林律师:《民营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担保模式弊病丛生,危害健康融资环境》,2014年5月
[4]邬辉林律师:《民营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担保模式弊病丛生,危害健康融资环境》,2014年5月。
[5]瓯海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2012年~201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7]百度文库:《如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0月。
[8]中国政法大学,熊玉菲:《美国预重整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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