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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晓晶 | 深圳反个人破产欺诈的实践

作者:景晓晶 时间:2026-03-25 阅读次数:25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为确保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准确识别需要法律救济的诚信债务人,深圳从立法设计、司法实践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经过七个多月的实践检验,个人破产制度运行良好,成效显著。

一、立法先行,全面加强反欺诈制度设计

在深圳条例立法过程中,无论草案讨论、征求意见,还是提交审议,委员们、社会公众都支持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同时也着重强调必须有力防范别有用心的人逃废债。历经数十稿讨论、修改、完善,深圳条例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的制度设计:确立破产事务管理署,有力增强破产程序监管力度;规定破产欺诈行为不得免责,大大延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追溯效力;健全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法律责任,有效完善破产欺诈行为追责方式。同时,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深圳条例还加强了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债务人及其家庭财产申报、破产撤销权行使、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等关键条文构建,织密反破产欺诈法网。

二、法院层层审核,保护诚信防欺诈成效显著

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当天,深圳中院收到13宗个人破产申请,往后逐日增加几宗到数十宗不等,截至目前,已收到755宗申请,法院先后面谈辅导367人,进入申请审查42宗,审查终结33宗,正式启动破产程序17宗。

针对自然人债务人认识欠缺、意愿摇摆、准备不足以及财产债务关系复杂等问题,深圳中院稳步摸索建立一整套分流识别机制,循序渐进地审查、识别“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对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有逃废债可能的,一经发现、立即分流,确保个人破产程序不受滥用。

在面谈辅导环节,除了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和申请意愿外,法官着重向债务人释明个人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限制、管理人核查接管财产的程序、个人及其家庭在一定期间内接受信息公开的要求、隐瞒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大约四分之一心存侥幸的债务人在这一环节后撤回破产申请。

在听证审查环节,法院依法召集债务人、已知债权人进行听证,通过已知债权人的质询、比对,初步核查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对于财产去向或者债务来源不明,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深圳中院于5月14日作出第一份不予受理申请裁定,正是因为查明申请人在离婚后以个人名义举新债去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旧债,同时无法对其财产转移、处分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该案裁判文书公布后,当事人息诉服判,舆论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截至目前,深圳中院累计裁定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9件,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7件,裁定受理的17件,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裁判规则逐步完善。

实际上,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后,对于债务人的审查更加严格,法律后果也更加严厉。比如,对于成功重整的梁某锦案、成功和解的张某生案,债务人都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对财产、债务的全面调查核实。不仅破产管理人多次上门调查,比对债务人近年来的个人以及家庭的银行流水、产权证明等,相关结果也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但也有因财产转移、消费支出受到债权人质疑而和解、重整失败的案例。首批受理但和解失败的张某芳案,就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消费支出存在疑点,且偿债比例较低,最后未能达成和解。同时,法院也积极推动债务人、债权人逐步形成共识,给予愿意尽力偿债、承担相应责任的诚信债务人更多的宽容支持。

在整个破产程序以及破产监督期中,债务人还必须遵守深圳条例对于其消费行为、任职资格和新增信贷的限制规定,通过破产信用公示制度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排除破产欺诈后,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

三、府院联动信息公开,将破产置于阳光之下

在多年实践中,深圳中院充分意识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识别诚信债务人、监督破产程序等的重要作用。8月18日,深圳中院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建设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个人的破产信息、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公开机制。以意见为起点,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围绕破产审判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破产事务办理信息,建立深度多向的破产信息共享机制,高效、及时、准确公示企业和个人债务人的市场退出状态,实现破产制度、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运行,有力防范破产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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