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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 | 关于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便利化的工作意见(全文)

作者: 时间:2026-03-25 阅读次数:13 次 来自:泉州中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关于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便利化的工作意见

泉中法〔2021〕41号

2021年9月10日印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管理人调查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及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泉委发〔2016〕4号)、《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泉委〔2016〕11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泉中法〔2019〕6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的,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共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调查、清理、估价、审计、追收、债权审核、财产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管理人执业证》,向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下级单位、管理单位提出与债务人企业有关的调查申请,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调查申请范围

(一)向金融机构调查债务人企业的开户情况、债务人企业的开户信息、账户余额、银行流水(包括交易对手信息)、账户冻结情况等;

(二)向税务局调查债务人企业涉税信息(纳税人状态、纳税信用、欠税费、罚款等的情况、发票、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等)、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欠费情况;

(三)向人社局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职工档案、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等;

(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查债务人企业劳动仲裁情况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

(五)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信息、查封、抵押情况等;

(六)向车管所调查债务人企业名下车辆信息、查封、扣押、抵押情况等;

(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债务人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

(八)向生态环境局调查债务人企业名下的排污权、环评材料等相关资料;

(九)向医保局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欠缴信息等。

四、管理人提出的调查申请仅针对债务人企业本身,超出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除了应提交第二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

五、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管理人所申请的调查材料的,应书面回复,并说明不能提供的理由。

六、相关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管理人滥用《管理人执业证》违法调查情形的,应及时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管理人滥用调查权利,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处以罚款或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除名;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本意见落实到位。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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