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志斌:庭外重组新规意义非凡|庭外重组的艺术(一)
作者:郑志斌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7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郑志斌:庭外重组新规意义非凡|庭外重组的艺术(一)
前言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首次明确“庭外重组”的特别规则,为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这一创新不仅填补了非司法重组工具的空白,更通过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协同设计,推动我国企业重组体系迈向专业化、多层次化发展的新阶段。
一、庭外重组:从边缘工具到制度性突破
企业陷入困境时,需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差异化的纾困手段。正如“病症不同,疗法各异”:
(一)“西医急救”式破产重整:依托司法强制力快速止血,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外科手术”;
(二)“中医调理”式庭外重组:强调多方自主协商、渐进修复,通过业务、债务调整等恢复企业内生动力;
(三)“中西医结合”实践:可在庭外协商基础上引入司法协助,兼顾灵活性与规范性,实现标本兼治。
近年来,我国企业困境重组过度依赖司法主导的破产重整,导致庭外重组工具逐渐边缘化,企业纾困生态系统失衡。《纪要》的突破在于,首次将庭外重组规则纳入司法视野,明确其作为破产重整“前置程序”的特殊地位。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可通过自主协商制定纾困方案;若后续需转入破产重整,则需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法定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一设计既保留了庭外重组“辨证施治”的灵活性——根据企业特性“量体裁衣”,又通过司法审查的“标准化框架”确保程序合规性,最终形成“市场主导协商+司法底线约束”的双层治理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庭外重组并非必须与破产程序衔接。理论上,其可独立推进直至重组成功或终结。当然,庭外重组与法院的连接,也并非只有破产程序。法院对庭外重组的支持应该有比较宽泛的理解,包括司法保护、协议支持等等。
二、预重整模式的反思:厘清概念混淆
近年来,“预重整”概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部分法院将其视为正式破产重整的前置程序。然而,《纪要》未提及该术语,实则是对既有实践乱象的规范与纠偏。
预重整是庭外重组与破产程序的结合,并非一个单一完整的程序,法院不宜接受以预重整为名义的申请程序。实践中出现“名为预重整、实为司法越界”的异化现象,预重整演化为一种提前重整。《纪要》以“庭外重组”替代“预重整”表述,程序进一步清晰:企业可自主完成问题诊断与方案设计,在有关方达成一定成果后进入破产程序接受司法审查。这一调整既消除了预重整概念混淆,也为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程序选择路径。
针对《纪要》,当前实务界的关切在于:一是未来上市公司纾困是呈现“重整、预重整、庭外重组三足鼎立”格局,还是庭外重组将替代当下的“预重整”?二是庭外重组是否必然与法院有链接?庭外重组如何与司法程序衔接,是否衍生多元化实践模式?这些问题仍需通过规则细化与实践探索逐步厘清。
三、未来展望:构建体系化纾困生态
《纪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庭外重组从“实践探索”迈向“制度建构”的关键转折。未来需重点推进以下改革:
(一)制度建设体系化:加快庭外重组的立法工作,确立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制定全国统一的庭外重组指引,引导市场主体各方有序协商,高效率推进重组工作。
(二)制度衔接精细化:明确庭外重组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规则,例如法院的介入时点和方式、信息公开程度、债权人表决机制等,避免程序脱节,提供重组效率;
(三)多方协作常态化:政府需确定主协调部门,配套金融监管、信贷等政策支持,专业机构提供方案设计辅助,形成“市场+行政”协同发力的庭外纾困网络。
未来庭外重组有望成为化解企业困境的主战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自主重组动力,保持企业经营连续性,维护市场各方信心。这一制度创新,正是我国企业纾困重组体系迈向成熟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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