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志斌:日本庭外重组强化模式 | 庭外重组的艺术(十)
作者:郑志斌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7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郑志斌:日本庭外重组强化模式|庭外重组的艺术(十)
庭外重组,指在没有法院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间的协议自主完成重组。本质上,纯庭外重组在所有允许合同双方变更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中都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并可能成为所有司法区域普遍存在的现象。但由于参与方人数众多而导致的协同和聚合问题,这种纯庭外的重组往往难以执行。解决的路径就是在传统庭外重组的框架上添加因素(不包括司法介入情形),即强化重组。在此类程序中,庭外重组的合同性质得以保留,又得到一些积极的支持以提高实务中的效率,实现庭外重组的宗旨和目标。
本专栏陆续介绍一下有关国家典型的庭外重组强化措施,希冀对中国庭外重组制度的建设有所借鉴。本期介绍日本庭外重组强化模式。
01日本庭外重组基本程序与参与角色
日本的庭外重组在2000年以前,采用的是部分大债权人主导的传统的债务重组,出现很多偏颇清偿的不公平问题。2001年,日本参考伦敦协议模式和INSOL重组原则,制定了《法庭外债务重组指引》。该指引由全国银行协会、经济团体联合会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共同拟定,以规范多银行债权人参与的庭外重组流程。
在指引框架下,重组通常由债务人与其“主办行”(主要往来银行)协商启动,向主要金融债权人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和重组方案初稿。随即,由主办行或协调机构向所有涉及的金融债权人发出“暂停通知”(standstill),各债权人在约定期间内暂停对债务人的债权执行行动。期间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完善重组方案,通过多次债权人会议讨论修改。
重组方案通常包括延期偿债、削减债务(减记本金)或债转股等措施,并要求债务人在约定年限内恢复资产为正值、扭亏为盈。参与角色主要有:债务人、主要债权银行(主办行)或第三方协调人、所有主要金融债权人(通常不包括一般贸易债权人,以免影响日常经营)。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尚不存在类似英国SchemeofArrangement的混合程序,企业要么选择完全庭外协商重组,要么进入法院主导的法定重整程序。
《指引》虽不具备强制力,但因为是金融机构及产业界与专家共同拟定的君子协定,实践中效力得到一定的遵守。《指引》的缺陷是主要债权人起着主导作用,其自身需要放弃较多数额债权,这种决策压力很大。同时,其主导程序时中立性也会收到质疑。庭外重组制度需要进一步演进。
2007年,日本经产省在《产业竞争力强化法》中引入了事业再生ADR机制,提升庭外重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ADR程序由经产省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主持,如日本事业再生专业人员协会(JATP)即是获得首批认证的ADR运营者。
在ADR下,由中立的重组专家担任程序执行人,替代原先由主办行主导协调的模式。具体流程与指引类似:债务人首先经第三方机构预审确认符合重组条件,然后由该机构出面协调债权人签署停止单方追偿的协议,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重组计划。独立专家会从公平中立立场审查债务人的重组方案并出具报告供债权人参考。这样的机制使庭外重组流程更加规范透明、专业高效。
ADR较之前的《指引》下的庭外重组有很多进化优点,《产业竞争力强化法》上升为一种类法律,跟以往的《指引》等类似君子协定有重大区别。ADR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性。此外,ADR下新融资和税收也有一定的支持。
02表决机制设计
日本庭外重组严格遵循一致同意原则。无论是基于2001年指引的多债权人Workout,还是2007年引入的ADR程序,都要求全体相关债权人最终达成一致,方能批准重组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日本庭外重组一般仅涉及金融债权人(银行等),贸易债权人等非金融债权通常不参加,以减少参与主体和异议可能。指引规定的暂停期届满前,若未能获得所有债权人书面同意,则庭外重组谈判宣告终止。由于完全依赖契约,缺乏强制多数决条款,因此任何一方债权人反对都可能导致方案流产。
这种高一致同意门槛是日本庭外重组的主要难点,也是后来引入ADR机制的原因之一。ADR程序虽然有独立第三方介入调停,提升了债权人接受方案的意愿,但本质上仍需债权人团结一致通过方案,并无法以多数表决强制反对者接受。换言之,日本并未赋予庭外重组中多数债权人以对少数异议债权人的强制约束力,只有在进入法院整顿程序后才能通过法定表决机制对异议债权人进行强制重整。
近年,日本各界一直在讨论庭外重组的多数表决权问题,力求尽早有所突破。庭外重组的多数决目标是日本已故著名学者高木新二郎多年呼吁而未竟的夙愿。日本重组实践已经有了进展,在ADR程序中公司债券持有人经多数表决已经可以变更权利,这一点和中国实践类似。
03政府支持
日本政府和业界对庭外重组提供了多层次的支持。
首先是制度指引支持:2001年的《庭外重组指引》本身由银行业协会和经团联等官方/半官方组织制定,相当于行业自律规范,政府对此持支持态度并鼓励银行遵循该指引办理债务减免。其次,税收政策支持:日本税务机关认可在指引和ADR框架下达成的债务减免交易,给予税收处理上的一定优惠。再次,法律和机构支持:为了弥补指引仅属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不足,日本通过立法引入ADR机制,使庭外重组有了法律依据和官方背书。经产省和司法省共同认证ADR机构及其专家,确保重组方案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此外,日本政府在经济低迷时期也成立过专门机构(如区域经济活性化机构REVIC等)协助企业重组,主要侧重于资金支持和协调角色。日本各地还设有“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会”,这类组织专门为日本各地中小企业的业务重组提供支持。
04庭外重组失败后的救济
由于日本庭外重组要求全体债权人同意,一旦有债权人不同意而无法达成方案,债务人通常只能求助于法院的正式重整程序。日本的指引明确指出,若在暂停期内未获全体同意,债务人有权转向法院申请民事再生或会社更生等法定程序。庭外协商的中止并不会限制债务人进入司法重整,反而通常在协议失败后立即启动,以防债权人各自采取强制执行而陷入混乱。
在实践中,债务人往往将庭外协商作为预备步骤:如果多数债权人已基本同意方案,仅因少数反对导致僵局,债务人可能转而申请民事再生并在法院主导下提出与先前类似的重整计划,以利用法院强制批准权克服少数债权人的阻挠。这与美国的“预包装破产”思路类似,先尽可能在庭外达成共识,再借助法院程序绑定剩余少数。这种衔接在日本并无明文特别程序,但在实践操作上较为常见。
另外,ADR程序本身规定,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ADR机构可以将案件移送法院的特定调停或破产程序,使先前收集的债权人名单、财务资料等得到延续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在庭外重组转入法庭程序时,并不能直接承认庭外谈判中债权人曾作出的实质让步,所有减免等安排仍需在法院程序中依法提出并表决通过。但由于主要债权人通常在庭外已表明合作意向,进入司法程序后往往更容易快速达成重整方案,法院对之前已经拟定的重组方案也会予以参考。
因此,日本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特点是:庭外先行、自愿为主,庭内兜底、法律强制为辅,两者相互配合以提高重组成功率。
05强化重组措施的启示
提到庭外重组,人们常常简单理解为传统的基于合同关系的纯私人的协商,其实这种纯庭外重组仅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国际实践表明,现代庭外重组制度已经叠代演变,庭外重组制度的建设得到了二方面的支持:一是强化重组措施(强化模式),二是破产法的司法衔接(混合模式)。一个国家庭外重组如果既有强化模式又有混合模式,则可以大大加强对困境企业的救助。相比较而言,强化模式比混合模式更容易实施,因为混合模式需要破产法立法做出改变。
强化模式可以多维度或循序渐进的。可以简单的鼓励采用伦敦模式和INSOL原则列明的最佳实践。当国家或金融监管者要求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依据类似的原则要求,签署同意谈判的协定时,正式化的程度会进一步提高。
另外,作为补充,更进一步的步骤还可以要求在庭外重组中事先签订同意多数决的协议,这与接受仲裁条款程度相当。当法律规定在庭外重组中多数可以约束少数时强化程度就更高了。
庭外重组中政府的干预程度,要视各国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考量,要综合判断重组程序中私的主体自愿程度,匹配适应的政府公权力支持。自愿程度包括多个层次,从纯自愿的社会规范,到签署协议保证各方按照最佳实践行事,再到签署按照多数决行事的协议,直至通过国家法律来保证多数决规则。
总之,建立一个可预测性、迅捷性和可操作性的庭外重组制度,将会有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并缓解实体经济的问题。
06结语
日本的庭外重组模式是特定文化、制度和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维护企业社会价值、降低重组成本方面具有优势。日本庭外重组没有像韩国有专门的立法,也没有像美国有破产法的立法衔接,但日本学界近年一直在热议庭外重组的改革。
当下日本庭外重组的特点是参考世界银行有关模式,赋能了一些重组强化措施,制订全国庭外重组指引、ADR第三方介入、三井银行的庭外纾困融资以及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这些积极强化措施,值得中国关注研究。
日本庭外重组也有一定的局限。协商结果依赖各方自愿执行,若部分债权人拒绝配合,可能导致重组失败。大债权人可能主导重组条款,牺牲中小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在经济下行或行业危机时,债权人自身财务压力增大,可能缺乏动力支持重组,导致庭外模式失效。非公开协商可能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损害市场信心,甚至引发道德风险。
日本实践表明,庭外重组的有效实施需以成熟的信用体系、集中的债权人结构和政府引导为基础,否则可能沦为低效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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