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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斌:庭外重组停滞与破局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五)

作者:郑志斌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15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郑志斌:庭外重组停滞与破局|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五)

当下,日本韩国等国庭外重组机制风生水起,成为企业纾困重要渠道。特别是今年6月6日,日本通过了庭外重组的重要法律,业内称之为早期企业拯救法。而中国却一直深陷司法主导的破产路径依赖,庭外重组举步维艰。庭外重组机制长期缺位或运转失灵,绝非简单制度空白或局部制度短板,其危害也不局限于个别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是易引发多重恶性循环的系统性栓塞。金融风险因处置延迟而沉淀放大,经济资源因错配固化而效率衰减,司法系统因功能超载而异化失灵。格局形成非一日之寒,其背后交织着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市场环境的激励扭曲以及文化传统的无形桎梏,共同构成了阻碍庭外重组发展的多重枷锁。

01制度供给不足:

法律框架的模糊与激励机制的缺失

中国当前法律体系对庭外重组的定位极为模糊。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规等没有相关规定,破产法对发生在司法程序之外的债务重组缺乏清晰指引与制度保障,也未形成破产法阴影的威慑力量。这种模糊性直接导致庭外重组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相关协议的法律效力、操作流程、债权人异议处理机制均无明确规范,市场主体自然望而却步。相较之下,日韩等国早已通过专门立法为庭外重组铺平道路,提供了稳定预期。

核心问题更在于制度激励的严重缺失。庭外重组往往要求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对债务进行展期、减免或债转股,此类行为在当前监管与会计规则下极易引发不良资产认定、拨备计提增加、利润指标下降等后果,甚至可能被质疑为利益输送。银行内部严格的信贷责任追究制,更使得信贷人员对主动参与重组、承担潜在责任风险持高度规避态度。反观日韩,其监管规则往往对积极参与庭外重组、支持企业再生的金融机构给予资本缓释、税收优惠或监管评价上的正向激励,从根源上调动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金融工具与配套制度的孱弱进一步制约了重组空间。困境企业重组常需引入新资金(过桥贷款、优先级融资)或实施债转股,但国内缺乏成熟的困境债务非破产投资市场,专业从事此类机会投资的机构相对稀缺且成本高昂。债转股虽为工具之一,但非上市股权的定价、退出渠道不畅,估值困难且流动性差,极大削弱了债权人接受债转股的意愿。税务处理亦是难题,债务豁免收益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缺乏统一明确且友好的规则,增加了重组的不确定性成本。

02市场环境扭曲:信任缺失与行为异化

中国企业困境重组市场弥漫着浓重的信任危机。债权人普遍担忧庭外重组过程不透明、信息不对称,企业可能利用重组之机转移资产、虚报债务,或对部分债权人进行选择性清偿。这种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源于过往大量企业逃废债行为对市场信心的重创。而有效的庭外重组高度依赖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专业的独立第三方(如财务顾问、评估师)进行监督与验证,国内相关中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仍有待提升,难以有效充当信任桥梁。

金融机构的短期化行为倾向是另一重障碍。在绩效考核压力下,银行等主要债权人更倾向于快速核销不良贷款、出清问题资产以甩包袱,或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MC),而非耗费时间精力主导或参与复杂的、前景不确定的庭外重组谈判。AMC虽定位为化解金融风险,但其盈利模式也常更偏好快速处置(如打包出售)而非长期持有并通过重组盘活资产。债权人缺乏长期共担风险、帮助企业再生的内在动力和考核导向。

03文化观念桎梏:

耻感文化与契约精神的薄弱

中国社会对“困境”“破产”仍存在深重的道德耻感标签。“困境”“破产”往往被错误地与企业经营者无能、失信甚至违法直接关联。这种污名化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家耻于主动寻求重组帮助,倾向于隐瞒问题直至危机全面爆发、被迫进入司法程序。企业家对失去控制权的极度恐惧,也使其本能抗拒在庭外重组中引入新投资者或接受债权人深度介入经营的要求,担心引狼入室。而在欧美等更成熟的商业文化中,困境重组被视为正常商业风险应对,企业家更愿意积极寻求专业帮助。

契约精神与集体行动困境同样构成深层阻碍。庭外重组成功的关键在于债权人之间达成一致行动。然而,中国金融市场结构复杂,债权人类型众多(银行、债券持有人、非银金融机构、供应商、民间借贷等),利益诉求差异巨大。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或成熟的债权人委员会协调机制时,极易出现“搭便车”或“钳制问题”。这种集体行动的协调成本极高,常常导致重组谈判陷入僵局甚至破裂。对契约精神尊重不足,也使得即使达成重组协议,后续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反复违约。

04破局之道:

构建支持庭外重组的制度生态

(一)完善法律与政策框架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庭外重组的法律地位、核心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对待、信息披露)和关键程序(如债权人委员会组建、表决机制、异议处理),赋予其必要的法律确定性和执行力。庭外重组与法院的衔接立法模式,要充分评估欧盟、日本和韩国实践,不能盲目照搬美国的“预打包”模式。监管政策需根本性调整,建立对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庭外重组的正向激励机制(如差异化风险权重、税收优惠、监管评级加分),解除其后顾之忧。优化税务处理规则,明确债务重组收益的税收减免或递延政策。银行业协会统筹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机构庭外重组指引。

(二)健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大力培育专业化的困境债务投资市场,吸引长期资本进入。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为重组融资提供新渠道。提升财务顾问、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强化其在重组中的独立监督与公信力作用。探索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困境企业信息的透明度。

(三)重塑市场文化与行为模式

加强宣传引导,剥离“困境”“破产”的负面道德标签,树立困境重组是正常市场机制的观念。推动金融机构建立着眼于企业长期价值的评估和考核体系,鼓励其从被动债权人向积极参与者角色转变。地方政府需明确自身定位,重在创造公平法治环境、提供基础公共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协调力度。政府也要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免受动辄“追责”之恐惧。

(四)强化债权人协调机制

推广并规范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其权责和议事规则,提升集体行动效率。探索在复杂重组中引入“多数决”机制,破解钳制问题。推动金融债权人(特别是银行间)建立更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

(五)充分利用《企业破产法》

修订窗口期

当前中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处于关键阶段,这为破解庭外重组制度困境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窗口。法律修订不应仅着眼于完善司法重整程序,更需前瞻性地为庭外重组构建制度支点,通过顶层设计激活市场化债务纾困渠道。关键在于将庭外重组定位为与司法重整并行的独立体系。破产法修订绝非仅技术条文的修补,更是重构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生态的战略契机。通过将庭外重组纳入法律体系并针对性破解其制度瓶颈,可从根本上改变当前过度依赖法院的被动局面。

破产法修订中需警惕过度司法化倾向,避免将庭外重组变为“简化版重整程序”。核心是提供基础规则框架与关键保障(如效力确认、集体行动、激励相容),同时保留商事谈判的灵活性与私法自治本质。法律的角色应是“搭台”而非“唱戏”,通过消除制度障碍,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最优重组路径。让庭外重组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大道,真正释放市场主体的协商智慧与自救潜能,形成司法重整与庭外重组双轮驱动、分层互补的现代化债务救治体系。

05结语

中国庭外重组的滞后,是制度缺位、市场扭曲与文化惯性相互叠加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困境绝非单点突破可解,需在制度层面提供清晰的规则与强劲的激励,在市场层面培育多元的工具与专业的生态,在文化层面破除陈旧的桎梏并倡导契约精神。通过系统性重构,为庭外重组创造蓬勃生长的土壤,使其真正成为中国困境企业纾困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一极,最终实现与司法重整机制的有效互补与协同。制度破冰、市场育新、文化转圜,中国庭外重组的春天,需在多重枷锁的破除中方能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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