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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

作者:王慧慧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15 次 来自: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专业视角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契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企业之间龙争虎斗,企业在不断创新转型的过程中实现新的发展,而部分企业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破产,针对于破产企业,需要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我国在破产法中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这不仅可以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可以使破产企业按照具体流程办理相关事务,从而避免腐败问题的滋生。

一、债权人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

1.可撤销行为方面

第一,财产出售或无偿转让。部分企业在破产之后,相关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会随意处理部分资产,可能以低价的方式进行售卖,也可能是无偿转让。

第二,恶意财产担保问题。部分企业人员在破产之前,会与债权人协商,针对缺乏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此来获得优先权,在企业破产之后,该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将多于其他债权人,这将使部分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放弃债权。在破产临界期限内,债务人可能选择放弃债权或者默认这一行为,在企业破产之后,财产总体数量将有所减少,在债权人受偿时获得的利益将有所减少,受偿机会也将发生变化,此时,债权人难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四,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针对于提前清偿债务而言,是法律所允许的。针对于破产的企业而言,应对这一行为给予必要的限制。如若破产的企业提前清偿债务,实则是给予部分债权人相应的优惠,这部分债权人不必承受由于破产导致的损失,这将对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产生影响,与破产程序中的要求不符,清偿债权也难以实现公平、公正。

2.义务转嫁方面

第一,先行提取企业财产安置员工。部分企业在破产之后,会选择提取相应的财产用于安置员工,这一行为将对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致使清偿不均,或者受偿数额减小。

第二,提高破产费用的支出。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在破产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部分企业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会选择提高破产费用,这时破产后的总体资产将有所减少,在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将受损。

第三,扩大优先清偿的范围。企业在破产之后会选择部分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并扩大清偿范围,致使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机会不均,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3.无效行为方面

第一,脱壳经营。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在企业破产清偿之后,如若存在余债,可以免于清偿,企业的管理人员结合这一规定选择抽逃资产,以空壳经营的方式假破产,这对于企业运营中的参与者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二,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私分财产。在企业破产之后,债务人会通过多种方式减少财产,致使债务清偿的总量减少,以便获得部分不当得利。

第三,虚构债务、承认虚假债务。部分债务人在经营中预料到了破产厄运,为了降低破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债务人会虚构债务或者承认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债务问题,这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减少。

4.财产抵押方面

第一,针对抵押有效性的认定方面具有随意性。在企业破产之后,针对抵押有效性方面的认定存在明显的缺陷,认定具有随意性,这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产生影响,致使受偿额减少,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第二,有效抵押难以得到优先清偿。在确定抵押有效之后,债权人难以根据相关内容获得优先清偿,致使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受损。

二、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

1.规范企业破产行为

第一,构建破产管理人制度。市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平台,为了确保发展的稳定性,需要适时培育破产管理人,明确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使其在处理破产事务的过程中,以法律为原则,以债权人的利益为基础,从而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

第二,规范破产不当行为。针对于破产欺诈问题,应予以严厉打击。在中国,企业在破产之后发生欺诈逃债行为的频率相对较高。因此,破产法在破产欺诈方面进行了约束,并且加大了约束力度。首先,在破产法中增加了管理人的撤销权。新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之内,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隐藏财产、无偿转移财产等行为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撤销无效行为。其次,针对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清偿行为,时间限制在6个月内,管理人可以对清偿行为进行分析,如若发现清偿行为并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可以申请撤销。企业在符合破产的各项条件之后,债务人应明确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开展破产事务。最后,针对债务人财产行为无效无问题,破产法也有明确规定。新破产法中明确指出债务人员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等问题时,应视为无效行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管理人,皆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企业的无效行为,并将无效行为中的财产追回,将其纳入到财产总数中。相关条理清晰地阐述了企业的无效行为,并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确保企业中利益主体的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第三,明确破产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中针对破产责任进行了阐述,诸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针对于导致企业破产的问题,企业管理层人员发挥着一定作用,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债权处理工作中,管理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作为界限,在三年之内,负责人不可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针对债务人存在的无效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申请撤销;针对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新破产法中针对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如若债权人拒不履行义务,将给予必要的处罚。

2.完善配套体系

(1)完善市场交易体系

第一,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此来解决破产财产变现难的问题,不仅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以实现破产企业资产的有效周转,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规范其行为,使其在企业破产事务的处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降低破产事务处理的相关费用,与此同时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在推动破产事务处理效率的基础之上,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2)设置破产案件审理机构

为了使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科技化发展,法院可以成立相应的审理机构,即“破产案件审理庭”,培养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精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例,以此来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现代化、专业化发展,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以及审理速度。

3.控制破产行政干预因素

第一,实现政企分开,强化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优胜劣汰,可以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优胜劣汰是必然发展趋势。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之上,制定科学的分配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这可以明晰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政企分开,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实现自我约束、自主经营。在企业破产的宏观调控方面,发达国家拥有诸多经验,我国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先进的经验,再结合我国企业自身情况的基础之上,完善破产法规,制定相应的破产规划,明确破产的数目以及目标等,在把握破产整体方向的基础之上,引导破产企业处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下,从而减少盲目行为,使破产企业处于有效指导的状态之下。

第二,减少破产程序中的行政干预因素。企业破产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部分地区中,政府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存在地方保护的问题,因此企业会通过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责任,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理,站在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创设企业破产制度的运行条件,以大局为主,正确处理好本地、发展与外地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做好破产监督工作

第一,明确债权人自治原则。首先应将债权人会议职权全面落实。其次,落实债权人的会议监督职责。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应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其中包括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如若在监督的过程中,管理人难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开展处理工作,或者不能在破产事务中很好地发挥自身能力,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向法院申请更换;如若债务人、管理人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拒绝接受监督,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结合自身的监督权,请求法院给出相应的判决。

第二,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如若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组的决定存在异议,或者对管理人的决定存在异议时,可以申请介入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应重视申请要求,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开展必要的审查工作。部分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这将助长破产欺诈之风,针对这一问题,上级法院可以给予必要的司法监督,在确保审判效率的基础之上,由上级法院提审重大案件,债权人也可以针对重大事项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可以确保企业破产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做好催讨企业应收债权的工作。企业破产之后在安置职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做好债权的清收工作,收回在外债权,可以增加财产总量。如若债权收回困难,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财产类型纳入到破产财产中,应根据分配比例给予债权人,并以裁定的方式来确认。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优胜劣汰原则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淘汰部分企业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于破产的企业而言,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其中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等。破产企业在破产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应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以此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清偿。在企业破产之后,应严格按照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结合破产事务的处理要求以及处理原则科学清偿债务,从而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这将构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获得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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