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对利息计算的若干问题
作者: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22 次 来自:破立有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主债务人无需承担其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担保人是否同样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息,这一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前也没有统一的答案。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定纷止争,故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
一、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观点主要分为“停止计息”说“不停止计息说”
(一)支持“停止计息”说的裁判案例及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19号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已确定。保证人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其所承担的债务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人。故原审判决在确认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利息计算截止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止的同时,判令保证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后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亦严重损害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纠正”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豫民终371号偃师中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实质是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就担保的法理和性质而言,担保人并非自己对债权人负担独立的债务,而只是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即仅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担之债务而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应大于主债务及其利息等费用的范围。如果要求担保人承担比主债务人更大的责任,则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在无法定依据,本案双方亦未就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应及于保证人。”
(二)支持“不停止计息”说的裁判案例及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322号李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一审判决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合理预期。”故保证人应当对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民终2296号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依照上述规定,涉案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利息不因主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或者进入重整程序而停止计算。”
二、民法典施行后,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观点
两种观点长期并存,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必然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之时,基于维护担保债务的从属性原则和兼顾担保人的合理预期,最终决定采纳停止计息说,在第二十二条对主债务人的停息计算是否及于担保人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而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这也为各地法院裁判规则的统一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最近集中爆发的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多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实践中正处于新旧法交替的时期、新旧法并存适用的形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此同时,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新增的,此前并无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未有进一步的解释。故实践中仍存在法院自由裁量和适用的空间和尺度。
综上,笔者认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否能适用于个案,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判断。倘若当事人处于不同地位,可根据个案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和方案:
(一)倘若处于债权人的地位。第一,在知悉债务人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担保物权人主张实现担保物权或向债务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第三,倘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债权人可善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时间效力规定主张法院参照先前的裁判观点,要求不停止计算保证人的利息。
(二)倘若处于担保人的地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体现了对担保人利益的倾斜保护。故担保人可利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二十二条规定主张破产债务人的利息截止日的计算规则同样适用担保人的债务,及时止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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