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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教授谈上市公司重整四大问题

作者:华信清算 时间:2008-06-04 阅读次数:344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李曙光教授谈上市公司重整四大问题

 

                              


     5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参加了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并在论坛上作了相关主题发言。李曙光教授谈到关于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李曙光教授认为,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是资本市场、金融市场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新破产法最大的亮点。而重整制度怎么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对未来破产法的立法影响是非常大的。李曙光教授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行政重整的问题。很多上市公司重整涉及行政处置,在最近出现的一系列上市公司的重组过程当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就是行政的参与。

    首先,要警惕破产重整的程序成为地方政府重组上市公司的工具,要防止破产重整程序被滥用,因此一定要把地方政府对于重整的参与界定到一个合适的领域里。地方政府应该退出重整市场。如果涉及到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的这一块应该由出资人出面。要明确政府与出资人之间的界限,当然这也涉及到我们国资法的起草当中的国资委的地位的问题。总之,地方政府应该退出重整市场。

    其次,在重整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的政府文件,对于这些政府文件的性质与效力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文件在重整中的法律效力如何有争议。

    再次,中国和美国破产法一个很大的不同。中美都是由债务人进行重整,但是中国公司法和美国公司法对债务人的界定是有差异的。所以债务人重组要特别注重和本国公司法的衔接。另外,上市公司的重整当中对债权人利益要特别注意保护,因为目前的重整很多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在运作,在进行债权谈判的时候可能会损害中央银行债权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一些利益,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重整要特别明确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美国上市公司重整不停牌是因为信息披露非常发达,但是中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重组以及现在开始的一些重整,信息非常不透明。不透明就极有可能造成对于投资人权利的侵害,那么极有可能使我们的证券市场出现内幕交易或者是操纵市场的行为。因此,上市公司重整应当适时停牌。

    第三,债权打折市场的问题。上市公司的重整一个成功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活跃的债权人市场,破产法对债权人市场没有规定。如果没有一些新的债权人进来,往往要让重整能够得以运作起来,特别是让我们债权人通过重整的方案这是比较困难的。一定要建立一个债权市场,允许债权打折。而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不够,而且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这些银行包括其他商业银行如何对债权打折市场这一块的政策有所放松,同时要考虑到市场化问题,引进国外的债权人。这应该是下一步要进行推进的。

    第四个问题是法院的强制批准重整问题。法院强制批准重整权力的行使要非常小心,对法院的权力要有所限制。法院也要警惕不要滥用这个程序。是否滥用以及法院强制批准重整的边界在什么地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时有公共利益的考量,一定要对公共利益有清晰的标准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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