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案中担保债权的债权申报、确认问题
作者:张有科 时间:2011-10-19 阅读次数:1068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案中,担保债权的申报、确认是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管理人债权审查过程中的难点。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债权申报和确认涉及很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管理人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正确处理债权申报及确认过程中的担保债权,是管理人应当注意与研究的问题。
结合实务,对破产案中最常见的抵押与保证的债权申报及确认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实现共享与交流。
一、破产案中抵押权的债权申报问题。
破产企业中,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身或第三人。在破产案中,存在债务人破产、第三人破产及债务人与第三人同时破产三种情况。
1、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
如果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如果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即债务人及抵押人同为一人,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能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 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
如果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在担保物变现价值内可以优先受偿,因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仅在抵押物变现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在担保物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未获清偿部分不得转为破产抵押人的普通债权,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此外,担保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者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即第三人提供抵押,第三人破产,债权人同样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能清偿部分不能转为第三人的普通债权,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同时,第三人就已清偿部分应向主债务人追偿。
3、主债务人及抵押人同时破产
抵押权人向抵押人申报债权应列担保债权,未能清偿部分不能转为抵押人普通债权,对抵押人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抵押权人向主债务人申报的债权只能列普通债权,如果抵押人分配方案通过,其向主债务人申报的债权仅为未能清偿部分;如果未能通过,则申报债权应为债权总额。
管理人应注意,如果主债务人及抵押人同时破产,主债务人及抵押人破产的先后顺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尤其表现在对主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上:如果主债务人先破产,则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享有全额表决权;如果抵押人先破产,则债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已清偿部分由抵押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分配方案》中未能清偿部分享有表决权。
二、破产案中保证的债权申报问题
破产案中涉及保证的债权申报同样有三种情况,如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破产、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
1、债务人破产,如果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应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如果保证人破产。管理人应该区分保证人的一般保证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其一、如果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先诉被保证人,并强制执行不足部分,未能清偿部分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如果债权人有债务人的诉讼文书,则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诉讼中或尚未诉讼,则应登记为临时破产债权,破产分配时诉讼未决的要提存 。其二、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3、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可同时申报债权,保证人则应根据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区别对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或仅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应基于将来求偿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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