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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失效的法律后果

作者: 时间:2017-07-26 阅读次数:1677 次 来自:找法网

  在 破产和解生效后,如果破产企业履行破产和解条件,当然不会出现什么特别问题。但是,由于破产企业本身履行意思的问题,或者破产企业重建失败等事由的发生,就出现了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的情况。在这种场合,作为 破产债权人可能采取的手段,就是基于 债权申报表,对破产企业本人或破产和解保证人实施 强制执行,以及对从 破产宣告前就是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等几种可能性。不过,这些手段都是以破产和解本身效力的存续为前提。作为以破产和解条件的不履行为由,意图使破产和解本身失效的,将产生取消让步和取消破产和解的法律后果。其中,取消让步是各个破产债权人取消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的让步,因此是破产和解的部分失效。与此不同,取消破产和解则使破产和解本身完全失效,并重新开始破产程序。 

  1.取消让步。即破产债权人个别地撤回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让步的一种 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是解除在 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成立的破产和解契约。让步一旦被取消,破产债权人就可以恢复本来的债权。相反地,却不会失去因破产和解而取得的权利,比如人的或物的 担保。不过,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履行通过取消让步得以恢复的债权额,只要不是破产和解结束之后,行使权利就不会得到允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取消让步而使破产企业不可能履行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契约。 

  2.取消破产和解。取消破产和解将产生使破产和解失去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债权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还不够,必须要有法院作出的取消决定。法院作出以不履行为由的取消破产和解决定,必须有已申报债权的过半数的债权人,且相当于总债权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额持有人的申请。在判定这种申请权人的时候,既要将已接受全部履行的债权人除外,也要从破产债权额中扣除已接受履行的债权额,只以剩余额作为计算的基准。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 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效力及破产和解失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可基本构建一个较完善、可操作性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 破产和解制度,达到有利于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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