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置"僵尸企业"需要制度创新
作者:王红一 时间:2017-07-27 阅读次数:1307 次 来自:正义网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鄄ny)是美国经济学者彼得?科伊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经受过僵尸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日本甚至因此陷入“失去的二十年”。僵尸企业不断依靠信贷资金“续命”,低效企业占用大量金融资源,危及实体经济发展。
在我国企业高杠杆、实体经济发展缺乏金融资源和经济下行等形势下,处置僵尸企业和去过剩产能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难点,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据报道,2016年底中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升至155.1%,创历史新高,2017年第一季度又有所上升。国有企业高杠杆率尤甚,2015年末我国国有企业负债占非金融企业整体负债的比例约70%。继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目标后,近期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进行僵尸企业破产和重整是题中之义;只有公平有序处理僵尸企业,才能避免产生更大的问题。由于僵尸企业数量大,问题多,牵涉面广,在处理僵尸企业破产和重整中,适用现行破产法已遇到挑战。
首先,现有识别僵尸企业的标准尚存争议。目前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利率比较的CHK方法,盈利标准和常青借贷标准,非正常损益法和实际利润法等多种财务标准和方法。国资委、发改委,以及一些省市都出台了各自的标准,这些标准有一定差异。僵尸企业处置进入法律程序,识别僵尸企业的标准需与破产法有关破产界限和重整界限的规定对接。
其次,一些僵尸企业进入法律程序有一定障碍。笔者参与的广州中院有关僵尸企业的调研显示,一些僵尸企业时间久远,财务账册不齐、文书资料缺乏,无法证明企业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些企业陷入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窘境,企业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破产申请。有些企业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愿意进入法律程序。有的企业清算责任人已解散或注销。这些问题导致僵尸企业缺乏适格的申请破产主体。为启动僵尸企业破产程序,温州市地方法院进行了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破产申请尝试,但存在不同看法。此外,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也有待研究。
再次,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需要制度支撑。据最高法院统计,中国法院系统2016年共受理5665件破产案,比前一年增加了54%。随着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展开,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将呈爆发式增长。由于各地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时间不长,人员和资源有限,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是一个以有限的审判力量应对大量复杂案件的现实选择。设置绿色通道,涉及简化启动主体、简化审理程序、简化审理范围等方面,需要明确规则,规范运作,在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此外,相较于普通破产企业而言,国有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难度更高。如何妥善处理在职人员的社会化分流、离退休人员相关经费发放、职工住房、企业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已超出了破产法调整范围。
稳妥处置僵尸企业,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关处理僵尸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应尽早出台。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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