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清算视点

对破产企业辨证施治让制度真正落地

作者:杜万华 时间:2017-08-01 阅读次数:1236 次 来自:中国法院网

对破产企业应辨证施治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目前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解决执行难的行动搞了一次又一次,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被执行人自觉执行的法治意识,通过信息化手段查人查物查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手段是很有必要的,从民商事司法机制上完善制度化的设计和协调配合,也是十分重要的。

        长期以来,我国民商事司法主要通过“立案、审判和执行”这三环节的机制运行的。通常情况下,三环节的运行机制可以结束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的周期。但在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三环节的运行机制就捉襟见肘,难以适应要求。现在采用的方法是中止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方法不是案件的终结,问题依然存在。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民商事司法机制应当引入第四个环节:破产。在当事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执行转破产,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符合破产重整的,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救活企业;符合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符合破产和解的,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这三种方式既能妥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可能使“生病企业”疗伤养体,重返市场经济的战场。通过破产环节,执行环节无解的执行不能问题,可以顺利依法化解。在当前条件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既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需要,也是从制度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需要。

        目前要搞好执行转破产工作,要解放思想,从民商事司法工作的全局考虑问题。只要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就应当转入破产程序。要反对在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后,依然坚持执行,先将被执行人的“肉”挖光,再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将可以救治的企业“整死”,无法再施救。同时,对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要反对拒绝接受执行转破产案件,认为这是把矛盾转嫁给破产审判。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对破产企业辨证施治,当救则救,当清则清,让破产制度真正落地。

        执行转破产已经有了良好开端。经过大家共同努力,民商事司法工作机制中的第四个环节一定会建立,阻挡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一定会打通!中国的破产制度一定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上一页1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