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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讲义

作者: 时间:2012-02-15 阅读次数:3198 次 来自:帮考网

    7.5 破产法律制度

    7.5.1 《企业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5.2 《企业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1.关于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7.5.3 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适用和解程序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的机会,同时,也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务清偿。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的核心工作,具体步骤:首先是破产宣告,其次是变价和分配,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7.5.4 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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