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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还需关注增值税相关问题

作者: 时间:2012-05-09 阅读次数:11195 次 来自:中国税务报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应在清算前还是清算后注销

  现在的税务登记注销程序,一般是先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再进行清算,那在清算前注销和在清算后注销对增值税的处理有什么影响呢?哪一种更有利于税收管理工作呢?

  例如,某企业销售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率17%,现因企业解散申请注销,没有留抵税款,存货20万元,清算时变价处理25万元。

  分析:在清算前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那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变价销售的存货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缴纳增值税0.73万元[25÷(1+3%)×3%],而企业20万元的存货已抵扣了3.4万元(20×17%),显然,企业是抵得多,缴得少,就会形成一个明显的税收漏洞,很容易让不法分子假借注销逃避缴纳税款。

  如清算后再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清算期间,纳税人销售存货仍按一般纳税人处理,除了价格上有差别,就不存在抵扣税率和征税税率之间的差别,这样就堵塞了税收漏洞,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效。还有,先在清算环节将存货处理完毕,应计税的已计税,有留抵的进行了抵扣,抵不完的再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不予退税。

  对不需要清算的一般纳税人注销存货应怎样处理

  比如一般纳税人A企业,由于经营地址改变从甲地搬迁到乙地,在甲地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但由于企业还要继续经营,经营活动也未发生改变,因此不必进行清算。对于这种情形,应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对存货进行处理:有留抵税额不退,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由此可见,该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并依法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保留,不必重新认定。同时,对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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