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破产清算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对债权清偿的影响
作者:王庆斌 黄 梅 时间:2012-07-06 阅读次数:3618 次 来自:江苏经济报
笔者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占破产财产比例较大,导致债权清偿率较低,易引起债权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及群访事件的发生,给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造成很大压力,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不合理税收的现象
(一)以申报债权形式存在的税金
企业破产前的生产经营中,产品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形成税负,如货款或劳务费未回笼,企业或者实际承担了税负,企业或者暂未承担税负,但在企业破产后,税负就形成了债权,增加了破产企业负债的数额。一方面破产企业承担未能取得货款或劳务费已经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税负。以该院正在审理的两起破产案件为例,此类债权申报的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虽然占债权总金额的绝对值仅在3%左右,但虚增了破产企业的债权数额。
(二)作为清算费用先行缴纳的税金
1、动产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税金。破产企业资产的受让方需要破产管理人提供发票证明其对破产财产所有权的取得,然而破产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同时必须先行缴纳税金,该税负比例一般占资产处置所得的6%左右,该税金的缴纳只能作为清算费用列支,从而增加了清算费用的列支金额,相应减少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2、不动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税金。涉及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破产处置的财产大多数是住宅房、门面房及土地使用权等,在资产挂牌拍卖多次流拍后,为了及时处置资产,破产管理人往往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破产财产进行协商处置,该处置价一般低于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由于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拍卖成交手续,税务部门对协商成交的破产财产一般按评估核定的市价征收相关税费。经测算,破产企业经过三次挂牌流拍后再处置资产,如果不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不动产转让实际需要缴纳的税负将占资产处置所得的25%左右。此时破产管理人未能收到相当于市价的资产处置收入,却要按照市价来缴纳税费,破产清算费用大大增加。
二、税金对债权及可供分配破产财产的影响
以申报债权形式存在的税金虚增了破产企业需要偿付的债权总额,在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会相应降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率。
而对于必须作为破产清算费用先行支出的税金,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破产企业税费的减免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对破产企业依然按照企业正常经营的标准征收。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快对破产企业税费征收的相关立法,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的税费征收标准,明确对破产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等,确保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对作为债权申报的税金的审核。对税务部门申报的税金债权,法院应区分破产企业欠税在货款回笼与否的不同情形,对货款未回笼情况下的欠税,如未回笼资金确已无法回收,则该部分欠税不应确认,而由破产管理人向税务部门申请核销。
3、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不动产的处置,法院应与产权登记部门协调处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可以作为确认产权的依据,而无需开具销售发票来确认产权。同时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依据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酌情减少税费种类或税率,提高债权的受偿比例。
4、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债权人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和沟通,争取各方的支持,统筹破产案件法律程序推进,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债权人权益保护、利益平衡及维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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