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瑞婷:管理人眼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者:提瑞婷 时间:2012-08-02 阅读次数:1088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目录
第一部分 如何定位管理人的业务
第二部分 如何定位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
第三部分 如何定位管理人行业的发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正式确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建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配套下发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7)129号),管理人制度的执行落地,需要依靠管理人群体在大量的案例中积极有效地学习实践。由于管理人是由多个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其所从事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和综合性的工作,与拍卖、鉴定、审计、评估等单项性和片断性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作为中国第一代职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在一线实务工作中,让我们一直思考、摸索“如何定位管理人的业务、如何定位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如何定位管理人行业发展”这三个课题,围绕着“法院关心的、政府关注的、市场需要的”管理人的执业素质要求,加紧队伍的专业化与规模化培育。
一、如何定位管理人的业务问题
1.管理人的执业现状
2.目前执业现状的原因
①、管理人业务有多少发展的空间?
②、管理人业务要专注还是兼营发展?
3.我们对管理人的业务的定位
作为民间的专职机构,酸苦咸辣尝过后,死地后生的欣慰之余,我们总结了三个关键词:
①、趋势
科学发展观
调结构、转方式
诚信体系的建立
②、需求——管理人医生
重整
和解
破产
③、定位——专营
4.管理人真正的执业本质
二、如何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问题
1.关系定位——相互成就与相互责任
2.原因 :基于一个问题,一个程序处理的两种权责的行使
②、管理人队伍的成长与成熟。
1、完善规范管理人机构,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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