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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特征

作者:admin 时间:2009-04-17 阅读次数:387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其一,预防性。重整计划的成功与否,其检验的惟一标准就是它是否切合债务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复兴。重整计划是以预防企业走向破产清算为目的的,因而预防性是其基本特征。

     其二,过渡性。重整失败后,债务企业即被宣告破产,重整程序由此进入清算程序,重整计划因此而变得无效,清算计划或方案将取而代之。重整计划对清算计划不产生拘束力,清算计划完全独立拟制和实施,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其三,拘束性。重整计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法律文件,它是根据正规的破产重整程序而产生的,经过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同时也经过了法院的审查认可,因此,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性属性。这种拘束性表现在:债务人不得偏离重整计划对个别或部分债权人清偿,重整管理人或重整计划实施者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施拯救行动;债权人不得在重整计划之外对债务人采取任何救济行为或措施,法院也不得任意干预重整计划的实施。尤其是,重整计划产生法律效力后便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除非按照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变更或修改,更不得任意地否定其有效性。监督人对重整程序的监督,也必须依据重整计划进行。

     其四,实体性。重整计划的实体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重整计划是一种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概括性安排,它是各方利害关系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法律根据,带有合同性质;二,重整计划是一种经过多方论证而告竣的拯救企业的经营性方案,其中含有多方面的挽救陷于困境企业的“良方”或“处方”。这种处方是一种实质性的决策,其内容已经超出了“程序性”界限,而带上了“实质性”或“实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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