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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保护谁的利益?

作者:孙新华 时间:2012-09-19 阅读次数:78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经常听到有人疑惑“破产法究竟保护谁的利益?”,是便于债务人“逃避债务”?还是帮助债权人追讨债权?或者是用破产财产安置职工?笔者也有过类似疑问,有幸接触了破产清算行业,通过一年的业务实践和理论研究,从破产管理人这一中介机构的视角来探讨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以期批评指正。

    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便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即“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不难看出,企业破产法明确保护的利益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

在此,笔者认为,破产法除该两个明示的利益主体外,还应包括职工,虽未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体现,但《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则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职工利益也是破产法应尽力保护的对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二、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按照破产清算制度清偿债务,也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我们知道,无论对投资者还是参与者来说,商业活动都是存在风险的,而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之一便是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即为了约束投资风险,必须落实资本金才能经营或建设。资本金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有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金等,这些资金就是企业承担责任的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企业就属于资不抵债,因此,有人说“资本金制度的建立,放开了资本家的手脚,破产制度的建立,救了资本家的命”,这应该是对破产法保护债务人利益最直接的认识。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所以,破产清算工作更多地是由管理人代表债权人来“清理”债务人,所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表面上看不出对债务人的保护,这也是许多债务人不认为破产法能保护其利益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不实施破产清算,债务人将要继续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实践中,债务人越是经营不善,越会被多家债权人催债、起诉,导致债务人疲于应付各种协议、诉讼。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在出现资不抵债时,为避免更大债务发生,对其实行破产清算,是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的重整制度,可以说是使债务人起死回生、扭亏为盈的最好尝试,是新破产法为了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也是《企业破产法》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直接体现,即对债务人实施“破产保护”。当然,从某种层面来说,重整制度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重整成功后,债务人又可以正常经营,债权人虽然让渡了及时获偿的权利,但却获得了较高比例清偿。 

    三、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凡是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债权人便不能得到全额清偿,这也是部分债权人认为破产法是“方便了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原因。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地位与任务,即对债权人会议负责,依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破产法是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期限、担保情况均不一致,如果通过诉讼程序,有些债权人能够较早获得全额清偿,该部分债权人便不希望对债务人企业实施破产清算,但是,破产清算制度旨在利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定程序变价并公平分配,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个别债权人的“抱怨”可以理解,但也要看清,破产法是在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四、破产法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是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实践中,企业破产不是瞬间发生的,一般会存在长期的管理不善、经营亏损,这不仅导致企业在此期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也普遍存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企业破产后,职工更是工作无着落、生活更加困难,因此,职工最不希望破产,而破产法给了债务人破产的“机会”,所以职工不认为破产法能保护其利益。

    那么,破产法究竟是否保护职工利益?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企业破产已成事实的情况下,破产法只能尽可能减少职工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利益。《企业破产法》除将“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破产案件审理原则外,在第113条规定了债务的清偿顺序,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清偿顺序,并规定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职工上述债权可以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该规定既尊重了我国过渡阶段的现实,又尊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从时间上平衡了担保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综上,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目的的指引下,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既能使债务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免除企业债务,也能使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还能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破产法需要不断完善,从而更好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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