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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清算期间的增值税管理

作者:华信清算 时间:2006-12-30 阅读次数:528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企业清算的主要程序

    归纳起来,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清算的程序主要规定如下: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如《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如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企业如果由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选定。为了便于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组接管解散或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应接管企业的一切财产账册、文书、各种资料和印章等,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4.处理有关事宜。接管企业后,清算组应立即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处理与清算企业有关的未了结事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若有剩余财产还应当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剩余财产分配)。

    5.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向清算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现行增值税制在企业清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操作员管理问题。按《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操作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国税流[2001]86号)规定,凡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均应配备一名或数名防伪税控操作员,操作员代表纳税人办理金税工程事务,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专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等。随着金税工程的拓展,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将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管理,当企业进入清算期间,操作员能否成为协助清算组工作的成员,税务机关并无权决定,如果操作员未能成为协助清算组工作成员,那么,清算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的管理,以及金税工程事务应如何办理以及由谁来办理将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能在付款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商业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债权人因申报债权而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清算企业未完全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该份专用发票如何予以认证抵扣?

   (三)清算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审及资格保留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在国税函[2002]326号文件中明确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保留问题,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之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进行清算的,一般纳税人年审时,是否也将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年审?清算期间若跨越一个公历年度,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

   (四)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过程,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填列稽查环节清算情况和征收环节结算清缴税款情况,由于企业清算期间是一个特殊经营的纳税年度,在清算过程中将涉及财产的处置和税款的征缴、专用发票的填开、欠税的处置和核销,税务主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必须特别对待。但是,现行征管中缺乏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各地不尽相同,无形中造成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五)企业进入清算期,一方面,如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因此,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期间,时间跨度将持续较长,如何加强防伪税控报税工作,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三、建议和措施

    一般纳税人清算期间的增值税管理问题,体现了税收政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是税收管征中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征管业务划分等深层次的管征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社会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情报交换,应用系统规范的现代征管方式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明确分工,加强对清算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在日常税收管征活动中,发现企业有解散、撤销、破产迹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稽查、管理、征收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及时收缴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款进行结算,以便企业进入清算期时,税务机关能及时将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及欠税数据等有关资料提供给清算组,及时清缴欠税。同时,在对清算企业征管上,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小组对企业清算过程中应纳增值税进行结算,做到应收尽收,以减少税款流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税,在企业清算结束后,根据清算报告等资料按有关程序审批后予以注销,以确保税收会计核算的准确、真实。

   (二)加强调研,完善有关增值税政策。由于一般纳税人清算期间的实际经营情况,在税收政策上必须予以适当的优惠照顾,如企业进入清算期间,企业若有欠税,从清算之日起滞纳金能否给予停收等照顾。因此,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完善对清算企业的税收政策。

   (三)制定对清算企业的单项税收管征办法。明确企业清算期间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职责,完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明确清算期间一般纳税人操作员管理办法、防伪税控抄报税的管理办法,设计对企业清算期间的报税处理程序,确保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率,加强清算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的管理,使清算企业的防伪税控设备保证安全顺利运行,确保金税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有效的防偷堵漏网络。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法院、工商、地税、企业主管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报信息,多做税法宣传,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清算期间能及时、完整地处理好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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