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作者: 时间:2012-10-10 阅读次数:3134 次 来自: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四个月,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核钛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核钛白破产。若中核钛白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中核钛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预计于2012年10月12日前完成破产重整计划,申请法院、管理人和重整律师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但是公司能否在10月12日前完成破产重整计划,能否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管理人和重整律师能否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已于2012年9月28日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由于公司停牌时间较长,加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内容较多,为了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公司股票在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后继续停牌一天,将于2012年10月8日开市起复牌,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于2012年8月18日启动了职工积极补偿金的发放工作。截至2012年9月28日,已经为1090名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10846.02万元,发放人数和金额分别占98.2%和98.15%;2012年8月21日已经启动小额债权人的偿债工作,截至2012年9月28日,累计已经偿付小额债权人158家、4700万元,待偿付小额债权人11家、262万元。
根据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的四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偿付,其中两个月内清偿50%,四个月内全部清偿完毕。为保证按期清偿上述债权,公司按照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偿债资金来源积极筹措偿债资金,其中债务清偿所需资金与李建锋等三位战略投资人和和财务投资人无偿提供的资金的差额32,372,844.40元,由金星钛白借给本公司。该笔款项已于2012年9月19日由金星钛白划入管理人账户,同时,本公司与金星钛白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国内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目前管理人已将上述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即将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国信达将部分股权转让款10,200万元借予中核钛白,用于提供清偿债务的部分资金来源。2012年9月27日,公司与信达资产管理股有限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及管理人签订《破产重整偿付资金的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期限:中国信达借款划至中核钛白账户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借款利率及利息:自借款协议签署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息,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下浮10%收取利息,利息按季度结算。预计全部借款到期后的利息约为580万元。
该事项的详细内容详见2012-97号公告
201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并于9月28日披露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详细内容请查阅2012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公告及相关文件。
根据破产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中核钛白向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已转账,中国信达让渡股票已划转至李建锋等名下或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
根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安排及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安排,预计2012年10月18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管理人和重整律师将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截至目前,中国信达让渡股票已划转至李建锋等名下,有财产担保债权已支付2210万元,尚有6915.53万元尚未支付,普通债权已支付2690万元,尚有6922.06万元未支付,公司预计于10月12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管理人和重整律师将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四个月,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公司预计于2012年10月12日前完成破产重整计划,申请法院、管理人和重整律师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但是公司能否在10月12日前完成破产重整计划,能否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管理人和重整律师能否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核钛白不能完成按期完成重整计划的,或者至2012年11月30日仍不能完成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核钛白破产。若中核钛白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中核钛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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