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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作者: 时间:2017-12-09 阅读次数:2603 次 来自:新浪博客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非必然能够引起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一,债权人作为申请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其二,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

  正准备睡觉时,忽然想起前几天一个同事问的一系列问题: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不是就必然会引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如果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诉讼时效是在受理破产申请时中断,还是在宣告破产时中断?诉讼时效是不是持续中断?

 在我的脑海里,企业破产申请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情形,这本不需要过多的探究,所以,当同事向我提出上面这一堆问题的时候,我脑子瞬间还有点懵圈,其中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从没有把这个问题当成问题来对待。不过,既然同事问了,作为一名从事十几年破产业务的律师,也断不敢轻易就用一句话打发人了事,着实需要好好分析分析。

  一、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对义务人享有合法的请求权,在该项请求权持续存在的一定期间内,若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请求权消灭,即权利人的诉权消灭。如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是诉讼时效的设置的一个重要功能。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持法律正常秩序以及避免期限过长导致证明困难,有利于发挥法律调剂作用,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一旦有法定事由出现,此前已经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总则(包括过去的民法通则)奉行的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法定主义。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如下:1、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履行义务;2、义务人同意向权利人履行义务;3、权利人对义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4、和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申报破产债权都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由此可以看出,当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在此,我们必须注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非必然能够引起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一,债权人作为申请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其二,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身破产的,债权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并不中断,若债权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债权成为自然债权,诉权消灭,管理人可以以债权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超期作为抗辩,不将债权人所申报债权记载于债权表。

另外,若债权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在异议期内也未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抗辩,那么,债权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对此问题,我认为,即便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并不必然引起债权人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一旦超期,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就成为自然权利,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对自然权利予以认可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当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原因时,基于公平原则,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未超诉讼时效债权,债务人无权对已超诉讼时效的债权重新予以认可并同意为此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超期的抗辩,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若不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管理人不应当将债权人所申报债权记载于债权表。

三、破产过程中,诉讼时效中断从何时开始。

在破产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点不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时中断;债务人提起自身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中断。

实践中,有人认为,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应当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其开始,这种说法不知道渊源何在,由于提起此主张的人没有告诉我具体的理论依据,我也实在想不明白这种提法的合理性,于是就像抛一边吧。

那么,我们知道,既然诉讼时效中断,就说明一旦中断事由结束,诉讼时效要重新计算,上面文中也只是说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开始时间,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重新计算呢?不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是债权人申报债权,都属于债权人向相应的机关或机构(法院/管理人)主张权利,并且能够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自身权利(或部分实现权利),所以,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是一个持续的状态,而非仅仅指主张权利那一刻,所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引起债权人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后,若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应当时人民法院作出破产案件结束的生效司法文书时。

案例:

 

201210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一笔到期债权。20148月,乙公司因为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48月底,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于2014920日接管了乙公司。20151月,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初步审查,管理人认为甲公司对乙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该笔债权已经成为自然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故债权表记载内容为“该项债权由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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