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玉峰:企业重整制度亟待完善
作者:陈玉峰 时间:2013-01-08 阅读次数:7191 次 来自:法人
重整应重实质而轻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目标是为了使有经营前景或者有可能重生的公司恢复经营能力,避免清算,防止资源浪费,破产重组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持债务人原有的经营业务。“在重整的批准上,法院采取适当的形式引导债务人参与重整的制定和磋商过程,促进重整制度的完善以及顺利通过。”奚晓明说。
在企业重组的问题上,王欣新呼吁重整应当重实质而轻形式,摒弃重整就是要维持原有企业外壳存续的旧思维定势,发挥其利、杜绝其弊,推进我国的重整走上更为宽广的阳关大道。
王欣新认为,在推行出售式重整时在制度方面要有一些完善的措施,过去在旧破产法或者政策实施的阶段,出现过一些企业或者个别地方政府以挽救债务人优质资产、优质业务为名,把破产企业的优质资产、优质业务与原企业剥离、分离、转让,美其名曰:把好苹果从烂苹果堆里挑出来。确实,如果苹果堆里有好有坏的时候就都烂掉了,把好苹果挑出来没错,但是把好苹果挑出来处理掉以后,利益给谁是关键。过去经常出现利益被藏于政府手里,被藏于原来的破产企业或者受让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手中,而没有把利益用于清偿债权人。
奚晓明提出,我国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自生自灭。
王欣新建议,现实中,企业进行出售式重整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保障重整目的、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各种立法目的,防止政府有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对企业的营业资产在转让时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资产出售等方面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这些都是有关部门在进行出售式重整时在实务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王欣新表示,要实施出售式重整,还要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做到充分发挥其利,努力杜绝其弊。立法要允许收购破产企业相关实业的企业能够保留原企业在特殊经营方面的资质、许可,以维持收购实业的继续经营。只要对出售式重整进行认真研究,适当的运用,会对我国的重整制度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我国在目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时候,通过重整措施的多样化来保障立法重整目的的实现。
在重整的批准上,奚晓明认为法院须采取适当的形式引导债务人参与重整的制定和磋商过程,促进重整制度的完善以及顺利通过。法院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批准时,要从重整计划记载事项的合法性、完备性、债权人合理性、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等各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未通过的表决组以及表示反对的表决组利益不受到损害。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在我国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以新的思路加以解决,进而保障我国破产立法的目的能够正确的实现。”王欣新表示,论坛伴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与实施走过了5个春秋,每年一次的聚会讨论话题,涵盖了中国破产法立法与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为破产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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