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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申请案

作者:李智 高战胜 时间:2013-01-23 阅读次数:2021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破产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是全国性汽车流通企业,原隶属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汽车(含轿车)、摩托车及零配件的零售、批发、租赁和进出口业务;汽车相关产品、生产用原材料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三来一补”、易货贸易、转口业务;兼营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解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展览、展销业务;轻纺、食品、机电仪器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贸易。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建立之初主要依靠国家计划调配和行业管理职能。随着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行业管理职能的取消,原有的经营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公司管理思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经营举步维艰,亏损日益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工作。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隶属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5588万元。2006年4月1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06]4号《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表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已经国务院同意。截止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132.8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232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所以必须同时兼顾到管理人的问题,否则即便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后,破产清算工作也无法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新法实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要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北京作为直辖市,管理人名册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目前尚未制定出管理人名册和制定出管理人的实施细则。

    合议庭研究后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在该法实施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4月19日在《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中,同意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而根据我国新的破产法,谁有资格成为本案的管理人则成为北京一中院在这次破产申请案中关注的焦点。

    【处理结果】

    北京一中院在明确了管理人的问题后,合议庭开始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经查明,截止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132.8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232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按法律规定清理债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据此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过评议决定受理此案。随后,合议庭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具备管理人资格的人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清算组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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