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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退市制度应识别“救援式”、“顶帽式”重组

作者: 时间:2018-03-16 阅读次数:2598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公众号

   近日, 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部分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自然牵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期曙评,将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李曙光教授,为我们分析退市制度的改革。

  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部分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随后跟进,发布了各自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实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新退市制度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的思路,扎牢了制度的篱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两家交易所针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新退市制度有以下几处完善:

 

  首先,明确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上市公司退市决策中的角色分工,主体责任更加清晰。证监会通过对《退市意见》中退市情形的调整,明确交易所作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主体,由其负责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进行细化。

 

  其次,删除了关于纠正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妥善安排民事赔偿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规定,体现了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绝不姑息的态度,及时清退市场上的信用垃圾。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深恶痛绝,之前的《退市意见》给予上市公司的救济机会过于宽松,不足以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个别信誉差的企业占用了市场资源,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维护市场环境。

 

  再者,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和情形更加清晰。交易所根据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形成更为明确的市场预期。这一调整将逐步使得退市情形标准体系化,使得退市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交易所在其发布的办法中不再将重大违法情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是明确情形后,上市公司一旦触发,该退则退,有利于简化程序,树立其执法权威。


  完善退市制度实质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实退市常态化的预期。完善的退市制度应当有效识别资本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壳公司”,还应当能够识别通过“救援式”、“顶帽式”重组炒作“壳资源”的行为。这需要细化监管的财务指标,以及及时填补现有规则中的漏洞。例如,在上交所发布的《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情形”。但却没有规定借壳上市的公司应继承之前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记录。这就可能出现“壳公司”在遭到违法处罚2次之后,找到救援者入场,继续“僵而不死”,一旦再次接近违法记录上限,就通过重组“洗白”。这需要相关部门考虑进一步厘清规则,有效识别、狙击类似的“救援式”、“顶帽式”重组。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加大了对概念股炒作、高送转、突击交易等上市公司的监管,主旨就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日常交易中,投资者也应关注投资风险,丰富金融知识储备,尽量避开那些频繁炒作的“壳公司”、“僵尸企业”,避免“踩雷”。应投资真正专心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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