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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武汉首例合并破产案

作者: 时间:2018-03-30 阅读次数:2270 次 来自:破产重组法务公众号


2018年3月30日上午,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顺利召开。该次债权人会议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管理人各成员、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现场参与,同时向债权人提供参会服务点全程支持,达成了线上直播、线下服务的协调一致,取得了圆满成功。此次会议共有656位债权人凭借“唯一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络参会。据悉,该案是武汉首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此次债权人网络会议的召开具有重大意义。


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福特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北冰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汇金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金联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七家破产企业(以下简称“七家公司”或“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分别于2017年8月20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25日被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自成立以来在东西湖区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忠实履行职责,及时对七家债务人企业进行接管,依法有序地开展债权登记与审查、组织债务人继续营业、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接管北冰洋广场、财务审计与评估、调查公司财产状况、调查出资情况、代表债务人应诉等一系列工作。并根据该案人数众多、利益纷繁复杂、现场组织难度大耗时长的特点,管理人组织了本次债权人网络直播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重整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向法院和全体债权人汇报了前期工作情况、债权审查及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并通过增设网络在线回答债权人集中关注的的问题环节,极大地增强了网络会议的互动感、透明度。伴随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后期工作进展值得期待。


关键词一:合并破产

此次会议上,法院向债权人宣读了关于七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裁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合并破产的主因在于“人格混同”、“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经管理人审慎调查发现,吴家山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具备合并破产的条件。具体表现在:在吴家山市场物业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破产案中,七家公司虽然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财务混同管理,资金交叉使用,形成了长期利益输送,各关联企业明显丧失了法人财产独立性;同时,七家公司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和相互担保,公司股东和高管交叉任职,各关联公司明显丧失了法人意志独立性。这些情况导致七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极为困难,已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高效的推进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2018年3月23日,东西湖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吴家山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关键词二:线上直播、线下服务

本案中,针对众多资金类债权人年纪偏大、行动不便、对网络不甚熟悉、操作困难的情形,管理人开拓思路,采用“线上直播,线下服务”的新理念,保证每一个债权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了确保债权的参会权和表决权,在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依托互联网+思维,首先把控网络直播会议每一个细节,制作了详备的会议议程、文件,编写参会指引、投票规则、登录指南,提前以邮寄、电话、QQ群等各种渠道送达债权人,让债权人提前知悉网络会议的特点和操作规范,并做好及时应对债权人信息变更、登录异常、操作失误等各项紧急情况应急机制。针对年纪大、操作不便的债权人,法院及时同东西湖区政府协调,为该部分债权人专门设置了服务点。同时还专门协调电力、通信、网络技术、医疗、消防等部门予以专职保障;服务点内,工作人员为前来的债权人准备了电脑,帮助其操作,并有投影设备连线现场直播。这一举措大大打消了债权人对网络会议参会的疑虑。


此次债权人会议从时间便利、交通成本、安全系数、参与程度等方面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提高了债权人参会和表决效率,同时在法院、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构建了畅通的互动沟通模式,为下一阶段重整工作打开了新局面。


   关键词三:债委会


本次会议一个重要环节是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前期,管理人经报法院同意,并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通过推荐、提名、由债权人分类推选的方式,初步确定了七名债委会成员候选人,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将进行表决。


经债权人通过网络投票,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现场统计,参会且有表决权的人数为573人,同意人数463人,反对人数52人,弃权58人。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80.8%;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60.69%。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据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七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法院将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对债委会成员书面决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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