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销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陈晓峰 时间:2013-03-14 阅读次数:36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是破产债权只能以破产程序分配清偿的例外。
抵销权制度的设立,除了因为该制度具备一定的担保功能,能够通过行使抵销权,得到部分清偿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如果不允许抵销,就会产生不公平的想象,即:自己欠破产债务人的债务,被要求作出全面的履行;与此相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则作为破产债权,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的清偿。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同样的债权却处于不平等的清偿地位,有违公平原则。
但也有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不允许进行破产抵销,如法国及拉美的一些国家。他们的立法认为,破产抵销违背了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原则,因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通过抵销得到了其债权的充分偿付(在允许抵销的数额范围内),这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我国的破产立法允许进行破产抵销。由于在破产宣告的情况下,抵销给双方带来利益上的不对称,为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故在破产立法中对抵销权给予了一定限制。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以下债务人的债权不的抵销:(1)债务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在抵销权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股东出资义务形成的股东对破产企业的负债,能否与该股东的破产债权抵销问题:受让的破产债权的抵消问题;因法人合并而享有的破产债权或者承继的负债能否抵销问题;涉及保证的抵销问题;涉及代位权的抵销问题;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的抵销问题等。
如果破产管理人不正确的确认抵销权,就会对别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也会造成自身的利益损失。因此,建议在律师的协助下,参与破产程序,以便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注】陈晓峰,资深律师,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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