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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优先受偿伪造工资欠条

作者: 时间:2018-04-24 阅读次数:1687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为使一般债权能够优先受偿,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竟然与他人串通,伪造工人工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虚假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马某飞、黄某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及一年,并处罚金。

  马某国原是南通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马某国及其公司与通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经通州区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该小额贷款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法院查封了马某国公司厂区内的全部财产,并对被查封的资产、房产等进行了评估。

  之后,又有多名债权人向通州区法院起诉被告人马某国及其公司,要求清偿债务。2015年10月,马某国的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通州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当年12月23日宣告该公司破产。

  法院同时查明,2008年,马某国将公司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了马某飞,马某飞组织马某均、朱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马某国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2013年9月20日,马某国向马某飞出具了欠工程款66.8万元的欠条。

  在公司宣告破产后,为让该笔工程款一般债权在破产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与马某飞谎称马某均、朱某等人为其机械工程公司的员工,并且伪造了公司欠朱某等11名工人工资的欠条,后马某飞授意该11名工人持伪造的工资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由马某飞支付。法院根据工人提交的工资欠条及马某国等人的证言,作出了11份民事调解书。

  此后,为了能使黄某新父亲的16万元借款以及褚某5700元的加工费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如法炮制,又先后伪造了黄某新及褚某的工资欠条,打起“假官司”。

  截至案发,马某国共参与伪造欠条13份,金额为83.37万元;被告人马某飞、黄某新分别参与伪造欠条11份及1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国、马某飞、黄某新明知双方之间的债权仅为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使这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分别与马某飞、黄某新恶意串通,通过捏造破产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虚假事实,伪造欠工人工资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将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受偿,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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