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执转破)受理裁定书
作者: 时间:2018-05-08 阅读次数:6508 次 来自: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88号
申请人: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鲤鱼坝工业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7103751716。
法定代表人:刘美泉。
经申请人深圳市红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点家具公司)同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作出(2014)深龙法执字第738号决定书,以申请人红点家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红点家具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龙岗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红点家具公司应支付博罗县万丰皮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90764元及相应利息。因红点家具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博罗县万丰皮具有限公司向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程序,红点家具公司除机器设备拍卖款334398.6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博罗县万丰皮具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189685.05元及利息未得到清偿。因红点家具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龙岗法院遂作出(2014)深龙法执字第738号之三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外,依照红点家具公司提供的所涉诉讼、执行案件情况及法律文书显示,截至2017年3月27日,红点家具公司负债总额为49737534.69元及相关利息、其他费用。
另查明,申请人红点家具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5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美泉,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红点家具公司是博罗县万丰皮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红点家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龙岗法院经征得申请人红点家具公司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红点家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白 田 甜
审 判 员 黄 新
审 判 员 王 芳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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