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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公司并购的制约

作者:肖金泉 黄启立 时间:2013-04-29 阅读次数:299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公司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规模和效益,获取大量的资金和设备,促使其迅速进入市场。但是。并购行为一旦失控,便会受垄断利润的诱使,损害社会中其他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这时就需要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制约。经营者集中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主要垄断表现之一,经营者集中是指:(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1)种和第(2)种情形是典型的公司并购。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积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饮料企业的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28 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多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一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条件批准了该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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