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破产撤销权案件的审理
作者:梁 伟 时间:2013-05-03 阅读次数:38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破产撤销权案件的审理
一、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问题
(一)撤销权诉讼的原告
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一般是管理人;
两种特殊情况:
1、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2、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就是否行使撤销权发生争议时,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二)撤销权诉讼的被告。
关于撤销权诉讼被告的四种观点
我们认为,应以交易相对人为被告或以交易相对人和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二、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观恶意
行为人主观恶意是否是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四种观点
我们认为,对有偿行为必须具有债务人和受益人的双重恶意才能被撤销。
1、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区分是否有偿设定主观要件,能较好平衡破产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2、从现实的法律规定分析,区分是否有偿设定主观要件,能较好的弥补破产立法的缺陷。
案例:(2010)威商初字第28号案件
案情:澳尔玛公司与交行签订四份借款总额为500万元的合同,并办理了期间为2006年5月18日至2009年5月18日的最高额抵押。2009年4月29日,双方申请解除抵押。4月30日又重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间为2009年4月30日至2010年4月29日。2009年5月6日澳尔玛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5月7日房管局为其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书。2010年5月6日,本院受理了债权人绍兴市祥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澳尔玛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诉请撤销该抵押行为。
争议焦点:1、《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是以抵押担保合同成立时为准还是以房管局登记为准?2、本案的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属于应撤销的情形?
三、 司法实务中几种行为的处理
(一)一般撤销权——破产法31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1、欺诈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的理解。
2、偏袒性清偿行为:第31条的第三、四项和第32条,包括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
例如:银行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发生诉讼行为,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与他人发生诉讼,贷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银行提前收回贷款 ,但是依据破产法属于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该行为有可能被撤销,银行提前收回的贷款有可能被追回。
(二)特殊撤销权——《破产法》第32 条规定的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
构成要件:
1、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
2、债务人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
3、清偿行为使破产财产受益时,可免于撤销两个问题
4、撤销权由管理人行使
问题1:如何界定“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
1、为了取得新价值而同时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正常(业务)债务的正常清偿;
3、“净结果”情形;
4、特定担保情形;
5、税款、社会保险费和人身伤害赔偿费用的支付等。
案例:假定,债务人财产30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200万元,房屋市值100万元;债务人债务600万元,其中欠债权人甲300万元,欠债权人乙200万元,欠债权人丙100万元(债务人以其房屋抵押担保)。据此假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债务人以其银行存款对债权人丙个别清偿。
问题:1、抵押物的市值大于或等于债权额时,清偿行为是否可撤销?
2、抵押物的市值小于债权额时,清偿行为是否可撤销?
问题2:如何看待债权人对债权额的部分减免
2007年12月3日朝阳区法院受理北京电力电容器厂(北容厂)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查,2007年10月,华北铝业同意北容厂用北京摩力圣汇公司(圣汇公司)的会员卡和部分现金偿还120万元并免除剩余的60万元债务。11月20日,圣汇公司给付华北铝业100万元的消费卡和20万元,该协议履行完毕。北容厂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清偿行为。
(三)对执行行为的撤销
(四)银行借新还旧中新设定担保的撤销
(五)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撤销
几种情形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与债务人存在串通欺诈行为
2、公益性捐赠行为尚未实际履行
3、财产尚未实际拨付使用于具体的慈善事业
4、对无法实际撤销的违法捐赠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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