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债权清单是否需要法院裁定确认
作者: 时间:2018-06-20 阅读次数:4832 次 来自:新浪博客
劳动债权清单是否需要法院裁定确认
【案情】
甲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职工劳动债权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作了《劳动债权清单》。公示期满,没有职工对该清单提出异议。那么,《劳动债权清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呢?
【争议】
就无异议《劳动债权清单》是否还需要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这一问题,管理人内部出现了两个观点:
观点一:无异议《劳动债权清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管理人可以直接依据该清单予以分配;
观点二:无异议《劳动债权清单》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分析】
笔者的观点:无异议《劳动债权清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管理人可以直接依据该清单予以分配,不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概括来讲,劳动职权是指破产企业职工对企业所享有的,专属于职工身份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包含以下内容: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1】。
有关劳动债权的认定程序,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2】,即劳动债权不需要职工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经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制作清单,并予以公示【3】。若职工对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或者职工对管理人更正的结果依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条款中,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法院需要对劳动债权清单进行裁定确认。虽然其间提到的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需解决的事项为职工和管理人之间有关清单记载的实体债权内容存在的异议,而非是对无异议清单的确认。
有人说,劳动债权也属于债权的一种,既然属于债权,就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4】。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属于对法条的扩大性解释。该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只能是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那么我们再来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债权表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前具备以下六个特征:1、需要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2、管理人依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3、管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4、根据审查结果,管理人编制债权表;5、债权表必须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6、无人对债权表提起异议诉讼。我们再来看一下劳动债权清单的特征:1、不需要职工向管理人申报;2、管理人根据调查情况制作清单;3、管理人对全体职工公示清单;4、职工对清单有异议,应当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要求;5、管理人不更正的,异议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债权表和劳动债权清单的特征明显可以看出,两类文件产生的基础就存在很大不同,即债权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报,而劳动债权清单是基于管理人依职权主动调查;债权表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而劳动债权清单不必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异议人对债权表存在异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诉讼,而职工对劳动债权存在异议,需要先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异议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可以看出,虽然债权表和劳动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都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但二者明显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其性质以及产生原因、救济途径、确认程序完全不同。鉴于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适用于债权表的最终确认程序扩大至劳动债权清单,即不能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对劳动债权清单裁定确认。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七日夜
作者简介:
刘涛,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德恒企业拯救及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民商法学硕士,《破产实务前沿》编委,投资项目分析师。专业方向:企业并购、改制、破产、解散清算、重整;投资项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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